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六六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8-31 13: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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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
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六六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6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五0年四月十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继续有效到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一九六六年的货物供应,都将根据它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以及考虑到本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一九五0年四月十九日协定的条件实行。
第三条 本议定书规定供应的货物以及同货物交换有关费用的支付,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苏联对外贸易银行通过根据上述一九五0年四月十九日贸易协定所开立的为对一九六0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一九六0年中苏货物交换议定书进行结算的账户办理。这些账户的差额的总金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卢布时,其超出部分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外贸易部的全权代表每六个月,如果需要时也可在其他商定时间,轮流在莫斯科和北京会晤,检查本议定书完成的进度,必要时并提出相应建议。
第五条 本议定书的规定将从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履行。
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九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第一号货单和第二号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林 海 云 伊·季·格里申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