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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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8-31 13:19:56 阅读次数:7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6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七条,为了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文化关系和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广播和电视方面的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交换下列广播材料:   (一)有关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广播节目稿件和录音带。   (二)音乐和歌曲的录音带、唱片及其说明材料。   (三)文学、戏剧广播节目和对少年儿童广播的节目的稿件和录音带。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举办特别节目。为此,双方尽可能相互交换广播材料。   第三条 双方交换介绍两国人民生活的无声的十六毫米新闻片,风景片和有声的十六毫米或有阿文或英文说明的三十五毫米的音乐、舞蹈正片。双方并尽可能交换放映时间在五-十分钟内的电视新闻片。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双方交换的所有材料,都是免费的。双方交换的文字材料,尽可能译成中文、阿文或英文。   第五条 在需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双方将采取适当的方式,交流广播和电视方面的经验和技术。   第六条 双方将根据事先的协议,互派广播和电视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人员进行访问。往返旅费由派遣国负担,而居留期间的费用则由接待国负担。   第七条 本议定书,在缔约的双方政府、根据本国现行的法律,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废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六月四日在巴格达签订。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份,每种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          文化指导部次长      李   昌           沙克尔·艾哈迈德·沙勒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