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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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8-31 13:21:01 阅读次数:627
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7月2日) (一)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贸易部秘书登汗上校: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就中缅支付协定有效期终止后,银行清算帐户差额和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和协议的付款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会谈并参照我一九六六年六月六日致您B.COM.344/66号函以及您一九六六年六月十七日复我的32HTATA66号函,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中缅支付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银行清算帐户差额用现汇英镑偿付。   二、双方同意中缅支付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和协议的付款改用英镑支付。   如您同意上述内容正确地说明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请来函确认。双方自换函之日起即通知各自国家银行按上述协议进行清算。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商务专员                          周 康 仁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于仰光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商务专员周康仁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B.COM.424/66号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确认上述内容正确地说明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贸易部秘书                       登   汗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于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