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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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修改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两国非贸易支付协定条款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8-31 13:25:15 阅读次数:627
中德关于修改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两国非贸易支付协定条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9月23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非贸易支付协定”通知如下:   该协定第二条与第六条所规定的德国发行银行的任务,业经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转交给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   因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建议修改“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非贸易支付协定”的第二条和第六条,用“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的措辞代替“德国发行银行”。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惠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同意这一更改。   顺致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二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就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二日的来照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非贸易支付的协定”第二条和第六条中的“德国发行银行”字样改为“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   此外,鉴于上述协定条文所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承办的业务,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转交给中国银行接办,此项变更并已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得德国发行银行同意后,从一九六五年八月一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上述协定条文中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已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中国银行”。   上述来照和本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三)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表示同意在外交部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三日第9/66号照会中所转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建议,即把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签订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贸易支付协定“第二条和第六条中所提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中国银行”。   同时,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第9/66号照会和这份同意更改名称的复照作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