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一九六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锡兰换货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8-31 1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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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锡兰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196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的代表,根据一九六二年十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锡兰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在科伦坡进行了中锡两国一九六七年的换货商谈,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购买、锡兰政府保证出售本议定书附表甲(一)所列的锡兰出口货;锡兰政府保证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出售本议定书附表甲(二)所列的中国出口货。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将根据进出口货值平衡的原则,努力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尽可能增加各自的进口和出口,以达到本议定书附表乙(一)和附表乙(二)所列的金额,此项金额将包括第一条所规定的商品的金额。
第三条 为便利本议定书的执行,中国和锡兰的国营贸易机构和两国的其他进出口贸易商可以根据本议定书附表甲(一)、甲(二)、乙(一)、乙(二)中所列的商品签订合同。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第三条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一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科伦坡签订,共三份,每份都以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都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一)、(二)和附表乙(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锡 兰 政 府 代 表
林 海 云 姆·维·普·佩里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