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发布日期:2006-09-01 04: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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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12月14日
生效日期1971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反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预和干涉、争取塞浦路斯的完全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斗争。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外 交 部 长
乔 冠 华 斯皮罗斯·基普里亚努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