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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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1 11:15:34 阅读次数: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月14日  生效日期1973年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两国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两国当时有效的法律和规章,由中国各国营进出口公司和扎伊尔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签订合同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规定、手续和一切费用,以及进口、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五条 双方同意各自在对方国家举办展览会,并对举办展览会相互给予各种便利。   第六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恩贡扎·卡尔·伊邦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