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1 1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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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促进和发展两国间协调平衡的贸易,在发给进出口许可证和海关方面互相给予优惠的待遇。
第二条 为便利两国贸易的发展,符合缔约双方特别利益的产品已列入本协定所附的货单“甲表”和“乙表”,这些货单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摩洛哥王国出口的产品见“甲表”。
摩洛哥王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产品见“乙表”。
缔约双方对上述两个货单内未列入的商品并无限制之意。
第三条 两国间的贸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外贸公司与摩洛哥王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规章所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为鼓励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互相给予参加博览会和组织贸易展览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来自缔约另一方的下列物品,进入缔约一方的海关时,应免征关税:
甲、免费的贸易样品;
乙、目录、价格单、画册和其它说明材料;
丙、用于博览会和展览会的将再运出的物品。
第六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商品贸易将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外汇管理法令进行并以任何一种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七条 成立一个由双方政府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定的良好执行。
在缔约任何一方要求下,委员会将举行会议交流情况,研究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在必要时向两国政府建议一切适宜的措施。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逐年自动延长。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贸易协定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外 交 部 长 外交国务大臣
乔 冠 华 艾哈迈德·拉腊基博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