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中国和希腊关于相互保护商标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1 11: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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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希腊关于相互保护商标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9日)
我方去文
希腊驻华特命全权大使
卡塔波迪斯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九日的来照,其内容如下:
“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您,为了加强我们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的发展,希腊政府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商标的相互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具有一方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论是否在对方国家居住,都与具有对方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一样,他们的商标权在对方国家取得的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内享受同样的保护。
2.具有一方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服从他们想得到商标权保护的那个国家的现行有关法律规章。
3.‘商标’一词被理解为商业企业的商品和工业企业的产品的标记都包括在内。
4.除非任何一方在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接受上述建议,我荣幸地进一步建议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关于此事的协议。此协议在阁下复照之日起两个月后开始生效。”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来照内容,并确认来照和本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自本日起两个月后生效。
注:对方来文同我方去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