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新华通讯社与突尼斯非洲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1 1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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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与突尼斯非洲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7月22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22日)
为了加强中突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发展新华通讯社和突尼斯非洲通讯社之间卓有成效和友好的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协定:
第一条 新华通讯社和突尼斯非洲通讯社同意相互抄收和利用对方所播发的新闻。利用对方新闻时,都保证不改变原意。
第二条 新华通讯社和突尼斯非洲通讯社同意相互通过定期航寄交换新闻图片。在需要时,一方可要求对方用传真的办法发照片,费用由提出一方支付。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的原意。
第三条 双方提供的新闻和航寄图片都是无偿的,不具有专利权。
第四条 新华通讯社和突尼斯非洲通讯社将在可能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派驻本国记者以协助和方便。
第五条 新华通讯社和突尼斯非洲通讯社双方同意,根据需要互派人员访问,以便交流经验。
第六条 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期限为一年,以默认方式继续有效。如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字,一式贰份,以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社长 突尼斯非洲通讯社社长
朱 穆 之 马哈茂德·特里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