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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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渔业协议会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1 11:43:47 阅读次数:542
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渔业协议会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75年12月12日)   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以下称双方渔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渔业协定)第四条和同意事项记录第四项,为了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持正常作业秩序,以及顺利和迅速地处理海上事故,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的适用海域为渔业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海域(以下称协定海域)。   第二条   一、双方渔轮在协定海域内航行和作业,应遵守本议定书附件所列事项。该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任何一方渔协向另一方渔协提出修改本议定书的建议时,另一方渔协应同意协商。本议定书的修改,需经双方渔协协商一致后才有效。   第三条 双方渔协为了确保实施本议定书的规定,应经常保持联系。必要时,经双方渔协同意可召开会议。   第四条   一、本议定书自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本议定书在渔业协定有效期间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附件略。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团    长             团  长      鲍 光 宗             德岛喜古郎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