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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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泰国科技合作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1 12:01:21 阅读次数:4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  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定,通过交换情报、资料和经验,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科学技术合作包括:   一、互相交换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研究、考察和实习;   二、互相邀请技术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四、进行缔约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两国政府同意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商定具体项目安排。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泰王国政府指定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缔约双方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五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问题,缔约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技术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技术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限制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公共卫生、道德、秩序和安全等理由采取或执行各项措施的权力。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中文本和泰文本之间如有不同解释,以英文本为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黄   华                 乌巴蒂·巴乍里央恭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