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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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与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发布日期:2006-09-01 12:18:28 阅读次数:524
中国科学院与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国科学院与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以下述方式开展科学技术合作:   (一)交换有经验的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   1.个人和代表团短期访问。   2.积极参加学术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3.积极参加较长期的研究和发展工作。   (二)举办共同的专题讨论会;   (三)促进交换与研究和发展工作有关的出版物、材料和设备;   (四)促进两国间研究所、大学和系的直接联系和科研项目的合作。   第二条 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双方每年十月份决定下年度交换的数额:   ——交换个人和代表团进行访问的人天数,以及   ——交换研究人员的人月数   如果规定的数额本年度没有使用完,可移至次年。数额未用完的一方,最迟于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将预计未用完的部分通知对方。   第三条 在相互交流的范围内,一方派出或邀请科学家,需征得对方同意。交换科学家的建议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附所派科学家的情况。(格式见附件)   收到建议的一方,至少在收到建议后六周之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初步接待方案(包括主要接待单位、接待时间、停留期限、地点等)。   派出研究人员的一方,至少在启程前三周内,通知接待该研究人员的一方抵达日期和地点。   第四条 在按第二条每年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1.派出方负担往返于接待国首都的旅费。   2.接待方负担在本国的食、宿、交通、医疗及与执行协议有关的费用,使用设备、材料等费用。   3.上述费用由接待方直接支付或向派遣方间接预付。   第五条 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如在第二条规定的交换数额外,一方提出派科学家,研究人员到对方去,或邀请对方的科学家来讲学,需征得对方的同意。费用由提出方负担。   第六条 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的院长(或秘书长),应于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就双方下一步的交流与合作交换意见,并签订新的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瑞典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 国 科 学 院          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      代  表               代  表     胡 克 实             汉 布 罗 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