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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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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6-09-01 12:25:12 阅读次数: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就互免两国航空运输企业税捐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法国被免除:?   1. 一切空运业务和附属业务的收入税和所得税;     ?   2. 由于上述第1款的业务所征收的职业税;   3. 由于企业支付的工资所交纳的税收;   4. 将来征收的和本项1至3款列举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二、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指定的法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被免除:   1. 一切空运业务和附属业务的收入税和所得税;   2. 将来征收的和本项1款列举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第 二 条   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国土上为执行一条所指的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人,缔约另一方免征所得税。  第 三 条   一、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二、 缔约一方的企业和人员在本协定生效前对缔约另一方应交纳的上述税收,亦予免除。   三、 本协定长期有效。但如缔约任何一方以外交照会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应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年底失效。   本协定于1979年1月23日在巴黎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韩克华         克罗德一沙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