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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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合作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1 12:30:06 阅读次数: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  商务部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9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79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情报领域的合作和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科学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情报领域确立这一合作和协作的范围。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的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与提供工业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出版物和文献;   二、交换工业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学者进行讲学;   三、交换培训工业科学技术管理人员;   四、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和培训班;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在科学技术情报领域的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和提供各种已有的科学技术情报;   二、为使用已有的情报系统和数据库提供方便;   三、为发展和改进这些数据库和情报系统进行合作;   四、交换培训人员;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双方根据本条款交换或转让的情报,其应用或用途应由接受一方负责,提供一方并不保证这些情报对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都适合。   第四条 关于本议定书每项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   第五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所属之活动,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确定合作的特定方向和保证交流的有效性。双方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将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双方应在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名代表。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的有关合作的具体安排已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一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双方代表经通信联系予以同意,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属的一切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问题,除了由双方一致同意解决外,应提交上述联合委员会。   第八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二、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