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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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民主法治进程 改革劳教制度

发布日期:2013-01-11 02:16:47 阅读次数:1347
   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任沁沁 王建华 贾钊)中共政法领域最高级别年度会议发出的信号表明,存在近60年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有望在2013年发生重大改革。这是十八大后中共开启的法治领域重要改革,反映了政法机关顺应人民新期待的努力,更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一次具体落实。

    劳教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55年《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引自苏联,主要处罚的是“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交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中国首部劳动教养法规。

    不可否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历史阶段,劳教制度的设立对于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较大作用。

    不过,在近些年的实践过程中,劳教制度的问题日益凸显,譬如:实施劳教机关对劳教权随意使用、以“教养”之名行刑罚之实、对现行劳教决定涉及不到的人进行劳教等。近些年来,劳教制度甚至成为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滥用的“维稳”工具之一。

    以湖南妇女唐慧因女儿遭轮奸上访而被劳教为代表的事件令人痛心,它损害了一些地方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折射了劳教制度的严重缺陷以及背后潜藏的矛盾和问题,也进一步引发了关于劳教制度改革的强烈呼声。

    任何一项具体的制度都有其历史适用性和局限性。劳教制度是产生于特殊时空环境的历史产物,已落后于当前的时代潮流,与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相悖逆,改革劳教制度势在必行。

    劳教限制人身自由,这与1996年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实施劳教机关无须经法院审判,即可将“犯错者”投入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重要目标,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可以说,当前劳教制度已经成为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障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洪流中的一块暗礁,其改革不仅顺应民意,更合乎社会发展潮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所在。

    改革劳教制度已经被明确提上2013年议程。值得欣喜,中国再度迈出政法工作改革的坚实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