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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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水力发电和有关的水资源利用合作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1 12:33:22 阅读次数:4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水力发电和  有关的水资源利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9年8月28日  生效日期197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建立和促进在水力发电和有关的水资源利用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促进和建立双方在水力发电和有关的水资源利用领域内的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应对两国的政府部门、大学、工业组织、其它单位和个人之间发展往来和合作,以及为合作的具体活动作出适当安排,予以鼓励和提供方便。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和提供双方感兴趣的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情报;   二、以实验、测试、研究、分析及其它技术合作活动的形式进行研究和发展活动;   三、互派或一方派遣科学家、工程师、其他专家和培训人员到对方的设施访问、学习;   四、交换和提供用于测试和鉴定的样品、材料、仪器、设备和部件;   五、提供特定服务的协议,诸如规划、工程设计、技术问题的咨询和施工管理;   六、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例如取得设备和材料的合作。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所进行的活动,其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费用支付问题,应由双方授权单位逐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部门包括电力工业部、水利部。美利坚合众国的授权单位(以下简称参加部门)包括能源部、内政部垦务局、工程师团、田纳西流域管理局。   第五条   一、为了促进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正常活动,每一方将指定一名全国协调人。   二、双方协调人每年都应制定双方进行联合活动的清单。必要时,他们应负责协调和安排各方活动的执行。   三、每一方都应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指定其全国协调人。经一致同意,协调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会晤。   第六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二、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已经制订的任何工程项目协议的效力和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