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1 12:43:39 阅读次数: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简称缔约双方)愿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   二、本协定的合作范围应根据缔约双方的能力和兴趣,包括共同能接受的关于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与技术的领域。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力求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互派专业代表团、科学家、学者、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互派留学生、研究生、进修学者和实习生;   三、组织双方感兴趣的科学技术会议和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研究与发展项目进行合作;   五、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六、双方可能共同安排的科学技术合作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机构、高等学校、研究组织、公司和企业(简称执行组织)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分别议定安排或合同。   二、缔约双方或由缔约双方指定的协调机构(简称协调机构)遵循各自的法律和规章,负责商定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领域,并在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下,为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时而进行磋商。各协调机构可邀请本国的执行组织参加由其可能安排的会议。   第四条   一、涉及执行本协定的财政安排应由双方的协调机构就每一个合作项目作出的安排中解决,或由双方执行组织议定的安排或合同中解决。   二、缔约双方或协调机构可共同决定执行本协定所必需的其他安排。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至少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应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本协定终止,在执行本协定中所产生的一切未完成的义务应根据本协定条款予以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五月六日在堪培拉签订,共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章文晋            安德鲁·皮科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