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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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最后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1 13:06:23 阅读次数:450
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最后议定书  (1981年3月27日订于日惹 本议定书于1982年7月1日生效 我国参加情况参见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注)   在签署本日订立的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时,下面签字的各会员国授权的代表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 加入公约   未在本公约上签字的会员国可以随时加入本公约。加入的文件应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总部所在国政府,并由该政府通知所有会员国。   第二条 邮资费率   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斯里兰卡邮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第二十三条的约束。   第三条 免费经转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邮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第二十四条的约束。   各会员国授权的代表订立本议定书,其条文与公约本身条文具有同等约束力和效力,正本由各会员国代表签字后送交总部所在会员国政府存档,副本由该政府送交每个会员国一份,以资信守。                    1981年3月27日在日惹签订                       (签字国与公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