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最后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1 1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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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最后议定书
(1981年3月27日订于日惹 本议定书于1982年7月1日生效 我国参加情况参见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注)
在签署本日订立的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时,下面签字的各会员国授权的代表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 加入公约
未在本公约上签字的会员国可以随时加入本公约。加入的文件应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总部所在国政府,并由该政府通知所有会员国。
第二条 邮资费率
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斯里兰卡邮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第二十三条的约束。
第三条 免费经转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邮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第二十四条的约束。
各会员国授权的代表订立本议定书,其条文与公约本身条文具有同等约束力和效力,正本由各会员国代表签字后送交总部所在会员国政府存档,副本由该政府送交每个会员国一份,以资信守。
1981年3月27日在日惹签订
(签字国与公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