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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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1 13:09:00 阅读次数:4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方)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伊方),为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双方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双方有效的法律范围内,根据双方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各个经济领域内,特别是在下列领域内进行合作:   一、道路、桥梁和铁路。   二、住房和公共建筑。   三、农业、水利和发展牲畜、渔业资源。   四、医疗卫生方面。   五、工业,包括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工业和电力工业。   六、石油、化工和矿产工业。   七、双方感兴趣的和将来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领域。   第二条 双方同意第一条提到的合作,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交换资料。   二、互相为对方培训技术人员。   三、交换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四、实施项目,其中包括联合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实施。   第三条 双方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将通过两国的有关机构、企业或公司间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商定。   第四条 为加快双方商定项目的实施,双方同意给两方的船只在对方停泊和装卸予以方便,并给在对方执行项目的人员予以方便。   第五条 商定的合作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将根据两国政府的有效法律和制度,以双方商定的任何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清偿。   第六条 为执行本协定的条款,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派往对方国家的人员,应遵守当地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第七条 凡属本协定范围内提供的资料和设备,如未获得提供国专门当局的书面认可,不得转让给第三国。   第八条   一、为规划和协调两国间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事宜,成立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常设联合委员会,每方的主席不得低于副部长级。   二、委员会的任务:   1.研究扩大和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的可能性和途径,并提出必要的建议。   2.探讨和商定新的项目和执行这些项目的合作途径。   3.研究并解决两国合作中的问题。   4.为迅速执行本协定和将来根据本协定签署的协议提供方便。   三、委员会每年轮流在两国召开会议,在会议前两个月,双方就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作出决定。   第九条 本协定不妨碍双方签订其他的双边协议。   第十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与此有关的议定书即行失效。根据伊方表示的良好愿望,伊方根据上述协定和与此有关的议定书的规定,将从一九八四年起,分五年偿还中国向伊拉克提供的贷款的已经使用的部分,每年偿还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 根据两国政府的宪法程序,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从两国政府交换批准照会之日起,本协定即行生效。同时还各自任命上述委员会的主席。   本协定的有效期为十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的愿望,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终止时,双方已商定而未完成的项目,仍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以便双方对这些项目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编者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贸易部部长          住房和建设部部长       李  强         穆罕默德·法德尔·侯赛因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