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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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1 13:10:03 阅读次数:4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82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上述各方面的具体协议达成后,在双方各自现行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下,将由中国和津巴布韦的政府机构,公共团体机构或由被缔约双方指派的私人公司或组织执行。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和文化专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和促进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 仲 方         津加伊·穆通布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