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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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合作协议

发布日期:2006-09-01 13:11:17 阅读次数:485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5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5日)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瑞典标准化委员会,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关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就标准化双边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两国之间的标准化合作关系。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照一致商定的方式,特别是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标准、标准化情报资料和标准化教材;   二、邀请对方的专家交换意见,其中包括对双方共同选定的领域里具体的标准进行商议,以及进行研究、考察和讲学;   三、邀请对方的专家参加有关标准化的学术会议;   四、以通信方式或根据第(二)项对标准进行共同研究;   五、对共同感兴趣的标准化方面问题进行磋商。   在第(二)、(三)、(四)和(五)项下交换意见和工作文件应使用英语。   第三条 在互惠的基础上由邀请方负担本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所列人员在其本国的交通、食、宿和医疗费用,派遣方负担上述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具体办法将在年度合作议定书中规定。   第四条 为实施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以通信方式商定每年的合作项目。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不定期地轮流在两国举行会晤。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期满时,如所规定的项目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议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瑞典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标准化协会代表         瑞典标准化委员会代表     岳 志 坚              简·奥尔纳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