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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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埃及科技合作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1 13:44:17 阅读次数:4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相原则,通过交流各经济部门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包括: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对对方国家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进行考察;   二、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实习;   三、互相聘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四、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情报,以及科学研究和实验用的少量种子、苗木、样品、菌种等;   五、双方商定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需要,缔约双方将轮流派遣代表、代表团,或通过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在两国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议定书。   如有需要,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并执行计划外的项目,该项将补列入下一个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资料以及双方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执行本协定所需费用问题,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贸易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指定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四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长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吴学谦                   卡迈勒·哈桑·阿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