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1 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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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1983年11月18日订于日内瓦 本协定于
1985年4月1日生效 1986年7月2日对中国生效)
序言
本协定缔约各方,
回顾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
回顾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四次和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Ⅳ)号和第124(Ⅴ)号决议,
认识到必须适当而有效地保护和发展热带木材森林,以求保证其得到最适度的利用,同时又保持有关区域和生物圈的生态平衡,
认识到热带木材对于各成员经济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生产成员出口和消费成员需求的重要性,
希望建立一个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间的国际合作体制,以求解决热带木材经济所面临的问题,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目标
第一条 目标
为实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Ⅳ)号和第124(Ⅴ)号决议所通过的有关目标,有利于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双方,并铭记着生产成员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以下称“本协定”)的目标是:
(a)为热带木材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之间就热带木材经济的一切有关方面进行合作和协商提供有效的体制;
(b)促进国际热带木材贸易的扩展和多样化,促进改善热带木材市场的结构状况,一方面考虑到消费的长期增长和供应的连续性,另一方面考虑到价格足以使生产者获利对消费者也公平,同时促进改善进入市场的机会;
(c)促进并支持研究和发展,以求改进森林管理和木材利用;
(d)加强市场情报,以求保证对国际热带木材市场有更为清楚的了解;
(e)鼓励在生产成员国增加热带木材的加工和进行再加工,以求推动其工业化,从而增加其出口收益;
(f)鼓励成员支持和开展工业热带木材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活动;
(g)改进生产成员热带木材出口品的销售和经销;
(h)鼓励发展旨在持久利用和养护热带森林及其生成资源、保持有关区域生态平衡的国家政策。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定义
为本协定目的:
(1)“热带木材”是指生长在地处北回归线和南回归线之间的国家或由这些国家生产的工业用非针叶热带材。这一用语包括原木、制材、薄板和层压板。部分含有热带原产地针叶树木材的层压板,也应属于本定义范围之内;
(2)“再加工”是指把原木转变为完全由或几乎完全由热带木材制成的初级木材产品、半成品和成品;
(3)“成员”是指第五条所指的不论本协定暂时生效或确定生效均同意受其拘束的政府或政府间组织;
(4)“生产成员”是指附件A所列并已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拥有热带森林资源和/或热带木材净出口量的国家,或者拥有热带森林资源和/或热带木材净出口量、虽未列入附件A但已成为本协定缔约方并由理事会征得该国同意宣布其为生产成员的国家;
(5)“消费成员”是指附件B所列并已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国家,或者虽未列入附件B但已成为本协定缔约方并由理事会征得该国同意宣布其为消费成员的国家;
(6)“本组织”是指按照第三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组织;
(7)“理事会”是指按照第六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
(8)“特别投票”是指分别计算,需要有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生产成员至少2/3票数和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消费成员至少60%票数的表决,但须这些票是来自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生产成员的至少半数和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消费成员的至少半数;
(9)“简单分配多数票”是指分别计算,需要有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生产成员所投票数的过半数和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消费成员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表决;
(10)“财政年度”是指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包括这两天在内的期间;
(11)“可自由使用货币”是指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美元和由主管国际货币组织不时指定为实际广泛用于国际交易支付和在主要外汇市场上广泛兑换的其他任何货币。
第三章 组织和行政
第三条 国际热带木材组织的设立、总部和结构
1.兹设立国际热带木材组织,以实施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监督本协定的施行。
2.本组织应通过根据第六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第二十四条所述各委员会和其他附属机构以及执行主任与工作人员执行职责。
3.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决定本组织总部的地点。
4.本组织总部应始终位于成员的领土内。
第四条 本组织成员
本组织成员应分为两类,即:
(a)生产成员;和
(b)消费成员。
第五条 政府间组织的成员资格
1.本协定凡提到“政府”之处,均应解释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和负有谈判、缔结和适用国际协定特别是商品协定的职责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因此,对此类政府间组织而言,本协定凡提到签署、批准、接受或认可,或提到通知暂时适用,或提到加入之处,均应解释为包括提到此类政府间组织的签署、批准、接受或认可或通知暂时适用或加入。
2.在表决属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时,此类政府间组织的所投的票数应相等于按照第十条应由其成员国所投票数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此类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不应有权行使其各自的投票权。
第四章 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
第六条 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的组成
1.本组织最高机关应为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应包括本组织全体成员。
2.每一成员应有1名代表出席理事会,并可指派候补代表和顾问出席理事会届会。
3.如遇代表缺席,或发生特殊情况,候补代表应获得授权代行代表职务并代为投票。
第七条 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1.理事会应行使为执行本协定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和履行或安排履行为此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2.理事会应以特别投票,通过为执行本协定各项规定所必需的规则和条例,其中包括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和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及工作人员条例。此类财务条例除其他外,应对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的经费收支加以规定。理事会可在其议事规则中规定一种使理事会可以无须开会即可就特定问题作出决定的程序。
3.理事会应保留为履行本协定规定的职责所必需的记录。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1.理事会每一历年应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其薪酬不应由本组织支付。
2.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其中1人应为生产成员代表,另1人应为消费成员代表。这两个职位应每年由两类成员轮流担任,但不应排除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以特别表决选举此2人或其中1人连任。
3.主席暂时缺席时,副主席应代行主席职务。主席和副主席均暂时缺席时,或其中1人或2人在所余的选任期间缺席时,理事会可根据情况从生产成员代表和/或消费成员代表中选举新的高级职员,暂时补缺或任满其前任所余的选任期间。
第九条 理事会届会
1.理事会通常每年至少应举行一届常会。
2.理事会应随时决定或应下列方面请求举行特别会议:
(a)执行主任,经同理事会主席达成协议;或
(b)生产成员的过半数或消费成员的过半数;或
(c)至少拥有500票的成员。
3.理事会届会应在本组织总部举行,除非理事会以特别投票另有决定。如经任何成员邀请,理事会在本组织总部以外地点举行会议,该成员应支付在总部以外地点举行会议的额外费用。
4.举行任何届会的通知和届会的议程,应由执行主任至少提前6个星期发给各成员,紧急情况不在此限,紧急情况中至少应提前7天发出通知。
第十条 票数的分配
1.生产成员应总共拥有1,000票,消费成员应总共拥有1,000票。
2.生产成员的票数应分配如下:
(a)400票应平均分配给非洲、亚洲——太平洋和拉丁美洲三个生产区域。分配给以上每一区域的票数也应在该区域的生产成员间平均分配;
(b)300票应按照在所有生产成员热带森林资源总和中所占的份额分配给各生产成员;以及
(c)300票应根据生产成员在已有确定数字的最近3年中各自热带木材净出口平均值按比例分配给各生产成员。
3.虽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本条第2款计算分配给非洲区域生产成员的总票数,应在非洲区域所有生产成员间平均分配。如有任何余票,每一余票应分配给非洲区域的一个生产成员:第一票分配给按照本条第2款计算分配到最高票数的生产成员,第二票分配给分配到次高票数的生产成员,依此类推,直至所有余票分配完毕为止。
4.为根据本条第2款(b)项计算票数分配的目的,“热带森林资源”是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所界定的生产性密生阔叶林。
5.消费成员的票数应分配如下:每一消费成员应有10票基本票;所余票数应根据消费成员自分配票数前四个历年开始的3年期间内各自热带木材净进口平均量按比例分配给各消费成员。
6.理事会应在每一财政年度其首届会议开始之时,按照本条规定分配该年度的票数。除本条第7款规定者外,这种分配在该年度其余时间应仍有效。
7.一旦本组织成员发生变动,或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任何成员暂停或恢复其投票权时,理事会应按照本条规定在受到影响的一类或几类成员中重新分配票数。在此情况下,理事会应决定此项重新分配的生效日期。
8.不应有任何分数票。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表决程序
1.每一成员应有权投出其所拥有的票数,任何成员都不应将其票数分散。但是,成员根据本条第2款获得授权所作的投票,可以不同于以上的方式为之。
2.经书面通知理事会主席,任何生产成员可自行负责授权任何其他生产成员,消费成员可自行负责授权任何其他消费成员,在理事会会议上代表其利益并代其投票。
3.成员弃权,应视为未投票。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决定和建议
1.理事会应力求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所有决定和提出所有建议。如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理事会应以简单分配多数票作出所有决定和提出所有建议,除非本协定规定须进行特别投票。
2.在成员援用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而且其票数已在理事会的一次会议上投出,则为本条第1款的目的,该成员应视为已出席并参加投票。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法定人数
1.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生产成员的过半数和消费成员的过半数出席,但须这些成员至少拥其各自类别总票数的2/3。
2.如在预定开会日期和次日都没有本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人数,该届会议其后期间应以生产成员的过半数和消费成员的过半数出席为法定人数,但须这些成员拥有其各自类别总票数的过半数。
3.按照第十一条第2款由他人代表,应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同其他组织的合作与协调
1.理事会应作出一切适当的安排,同下列联合国及其机构进行协商或合作: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和贸发会议/总协定国际贸易中心(贸易中心),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和其他适当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及政府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2.本组织应尽量利用现存政府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便利、服务和专门知识,以便在实现本协定目标时避免工作上的重复,并加强这些组织在活动上的相辅相成,并提高其效率。
第十五条 接纳观察员
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成员政府或第十四、第二十和第二十七条所指的有关热带木材的任何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任何会议。
第十六条 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
1.理事会应以特别投票任命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的任职条款和条件应由理事会决定。
3.执行主任应为本组织行政首长,应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对理事会负责本协定的管理和执行。
4.执行主任应按照理事会订立的条例任命工作人员。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以特别投票决定执行主任可任命的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的任何变动,都应由理事会以特别投票加以决定。工作人员应对执行主任负责。
5.执行主任和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应在热带木材工业或贸易或者与此有关的商业活动中拥有任何财务上的利益。
6.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成员的指示或本组织以外任何其他权力机关的指示。他们应避免足以影响其作为最终对理事会负责的国际官员的地位的任何行动。每一成员应尊重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所负责任的专属国际性,在他们执行职责时,不应设法影响他们。
第五章 特权和豁免
第十七条 特权和豁免
1.本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它应特别具有订立合同、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提起法律程序的行为能力。
2.本组织在本协定生效后,应尽速同本组织总部所在国政府(以下称“东道国政府”),就本组织、其执行主任、工作人员、专家及各成员代表为履行其职责的目的所需要的地位、特权与豁免,签订协定(以下称“总部协定”)。
3.在本条第2款所指的总部协定签订以前,本组织应请东道国政府在其国家法律的范围内,对本组织支付雇用人员的薪酬和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准予免税。
4.本组织并可同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签订关于为适当执行本协定所需的行为能力、特权与豁免的协定,由理事会加以批准。
5.如本组织总部迁往另一国家,有关成员应尽快同本组织签订总部协定,由理事会加以批准。
6.总部协定应独立于本协定之外,但在下述情况下终止:
(a)经东道国政府和本组织协商同意;
(b)本组织总部迁离东道国政府的领土;
(c)本组织停止存在。
第六章 财务
第十八条 财务帐户
1.应设立两个帐户:
(a)行政帐户;
(b)特别帐户。
2.执行主任应负责管理这些帐户;理事会应在其议事规则中作出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帐户
1.管理本协定所需费用应记入行政帐户,并应由各成员按照其各自的宪法程序或体制程序缴纳的按照本条第3、第4和第5款摊定的年度会费支付。
2.参加理事会、各委员会以及参加第二十四条所指的理事会任何其他附属机构的代表团费用,应由有关成员承担。如果某一成员要求本组织提供特别服务,理事会应要求该成员支付这种服务的费用。
3.理事会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核定本组织下一财政年度的行政预算,并应摊定每一成员对该预算应缴的款额。
4.每一成员对每一财政年度行政预算的摊额,应比照该财政年度行政预算核定时该成员在所有成员总票数中所占票数的比例。在评定摊额时,每一成员票数的计算,不应考虑到任何成员的表决权被中止,或由此引起的票数重新分配。
5.本协定生效后加入本组织的任何成员的首次摊额,应由理事会根据该成员所将拥有的票数和该财政年度所余的时间加以评定,但为其他成员评定的该财政年度摊额不应因而有所改变。
6.第一次行政预算摊额应在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决定的日期前缴付。其后的行政预算摊额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第1日缴付。在财政年度中间加入本组织的成员,其摊额应在它们取得成员资格之日缴付。
7.如果某一成员在本条第6款规定缴付摊额之日起4个月内未能缴清其行政预算摊额,执行主任应要求该成员尽快缴付。如该成员在执行主任提出要求后两个月内仍未缴付其摊额,则应要求该成员说明不能缴付的理由。如该成员在摊额应缴之日起7个月后仍未缴付其摊额,则该成员的表决权应予中止,并应对其迟缴的摊额,按东道国中央银行利率征收利息,直到缴清其摊额时为止,除非理事会以特别投票另有决定。
8.根据本条第7款规定被中止其权利的成员,仍应负责缴付其摊额。
第二十条 特别帐户
1.特别帐户下应设立两个分帐户:
(a)项目前分帐户;
(b)项目分帐户。
2.特别帐户的可能资金来源应为:
(a)开展业务后的商品共同基金第二帐户;
(b)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
(c)自愿捐款。
3.特别帐户的资源应只用于核准的项目或项目前活动。
4.项目前分帐户下的一切开支,在项目随后获得核准并取得经费后,应由项目分帐户偿还。理事会如在本协定生效后6个月内未收到用于项目前分帐户的任何经费,则应审查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
5.有关具体确定项目的全部收入,应存入特别帐户内。这类项目引起的全部费用,包括顾问和专家的薪酬和旅费,均应在特别帐户下支付。
6.如果一个或几个成员对某项贷款自愿承担全部义务和责任,理事会应以特别投票规定理事会于适当时和在适当情形下担保以贷款方式筹资项目的条款和条件。本组织对此种贷款应无义务。
7.经包括一个或几个成员在内的任何实体同意,理事会可指定和担保该实体接受贷款用作已核准项目的资金,并承担有关的全部义务,但本组织应保留权利监督资源的使用,检查如此筹资的项目的执行情况。但本组织不应对个别成员或其他实体自愿承担的保证负责。
8.对于任何成员或实体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借贷责任,其他成员不应因其具有本组织的成员资格而负有责任。
9.如果有人向本组织提供未指明用途的自愿经费,理事会可以接受这种经费。这种经费不但可用于已核准的项目,而且可用于项目前的活动。
10.执行主任应依照理事会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努力为理事会核准的项目筹措充足而确定的资金。
11.对特定的核准项目的捐款,除非理事会征得捐款者同意另有决定,应只用于原来计划资助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本组织应将所余资金,按照每个捐款者在原来为资助此一项目而提供的捐款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归还每个捐款者,除非捐款者同意了其他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缴付方式
1.向行政帐户缴付的摊额,应以可自由使用货币为之。不应受外汇管制的限制。
2.向特别帐户缴付的经费摊额,应以可自由使用货币为之,不应受外汇管制的限制。
3.理事会也可决定接受对特别帐户的其他形式的贡献,包括通过科学和技术设备或人力的形式,以满足已核准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和公布帐目
1.理事会应任命独立的审计员,审计本组织的帐目。
2.经独立审计的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报表,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尽早送交各成员,并由理事会酌情在下届会议审议核准。其后,应公布审定决算的摘要和资产负债表。
第七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项目
1.所有项目提案应由成员提交本组织并应由有关委员会加以审查。
2.为实现第1条所规定的目的,理事会应审查在研究和发展、市场情报、增加在发展中生产成员国内的加工和进行再加工、以及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等领域内的所有项目提案,并应一并审查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就第二条第1款界定的热带木材提出的项目提案可包括第二条第1款所列者以外的热带木材产品。在有关情形下,本规定也应适用于第二十五条所列的各委员会的职务。
3.根据本条第6或第7款所列的标准,理事会应以特别投票按照第二十条核准筹资或担保的项目。
4.理事会应不断作出安排,以执行核准的项目,并确保对这些项目的效果加以审查。
5.研究和发展项目应至少和下列五个领域之一有关:
(a)林木利用,其中包括较不为人所知和较少为人所用的品种的利用;
(b)自然森林发展;
(c)森林再植发展;
(d)收获,采伐基本建设,技术人员的训练;
(e)体制架构,国家规划。
6.理事会核准的研究和发展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
(a)应与工业热带木材的生产和利用有关;
(b)应对整个热带木材经济有所裨益并与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有关;
(c)应与维持和扩大国际热带木材贸易有关;
(d)应为收回成本后获取经济利得提供合理的前景;
(e)应尽量利用现有研究机构,并在最大范围内避免在努力上的重复。
7.市场情报、进一步再加工、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领域内的项目应符合本条第6款所载的标准(b),并应在可能的情形下符合标准(a)、(c)、(d)和(e)。
8.理事会应决定各个项目的相对优先次序,同时考虑到每一个生产区域的利益和特征。理事会初步应对第六届热带木材筹备会议根据《商品综合方案》核准的研究和发展项目大纲和理事会可能核准的其他项目给予优先。
9.理事会可以特别投票终止其对任何项目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设立委员会
1.兹设立下列委员会为本组织常设委员会:
(a)经济资料和市场情报委员会;
(b)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委员会;
(c)林业委员会。
2.理事会可以特别投票设立其认为适当而必要的其他委员会和附属机构。
3.本条第1和第2款所指委员会和附属机构应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的一般指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和附属机构的会议应由理事会召开。
4.委员会应对所有成员开放参加。委员会议事规则应由理事会加以决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1.经济资料和市场情报委员会应:
(a)不断审查本组织所需统计和其他情报的供应情况和质量;
(b)分析附件c所确定的统计资料和具体指标以监测国际热带木材贸易;
(c)根据以上(b)项所述资料和其他有关情报,不断审查国际热带木材市场,其现况和短期内的前景;
(d)就对于热带木材进行适当研究的需要和性质,其中包括国际热带木材市场的长期前景,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并监测和审查理事会委托进行的任何研究;
(e)执行理事会交付的有关热带木材的经济、技术和统计方面的任何其他工作;
(f)协助向生产成员提供技术合作以改进其有关的统计服务。
2.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委员会应:
(a)不断定期审查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为工业热带木材的生产进行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而提供的支持和援助;
(b)鼓励增加向关于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的国家方案提供技术援助;
(c)评价所需经费并查明一切可能资助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的资源;
(d)不断定期审查工业热带木材国际贸易的未来需要,并根据这些需要确定和审议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领域内的适当的可行计划和措施;
(e)在有关组织协助下,促进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领域的知识转让;
(f)协调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领域内的这类合作活动和其他方面进行的有关活动,例如在粮农组织、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各区域银行及其他有关组织之下进行的活动。
3.林业委员会应:
(a)促进作为在生产成员国内发展加工活动的合营者的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在下列领域内的合作:
(1)技术转让;
(2)训练;
(3)热带木材名称的标准化;
(4)协调加工产品的规格;
(5)鼓励投资和联合企业;和
(6)销售。
(b)为生产和消费成员双方利益,促进情报交流,以便利增加加工和进行再加工所涉及的结构上的改变;
(c)与主管组织合作,监测在此领域内进行的活动,并查明和审议问题所在及其可能的解决办法;
(d)鼓励增加向促进热带木材加工的国家方案提供技术援助。
4.研究和发展应为根据第二十四条第1款设立的委员会的共同职责。
5.鉴于研究和发展、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增加加工和进行再加工以及市场情报之间的密切关系,每一常设委员会,除执行上述交付的职责外,在提交给它的项目提案方面应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研究和发展的项目提案:
(a)审议并在技术上评价项目提案;
(b)按照理事会制订的一般指导方针,决定和执行为向理事会就项目提案提出建议所必要的项目前活动;
(c)确定第二十条第2款所指的用于项目的可能经费来源;
(d)进行项目执行的后续工作并尽量广泛地收集和散播项目成果以利所有成员;
(e)向理事会作出关于项目的建议;
(f)执行理事会交付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任务。
6.在执行这些共同职责时,每一委员会应考虑到在生产成员国内加强工作人员训练的需要;审议和提出组织或加强成员特别是生产成员的研究和发展活动及能力的模式;并促进成员特别是生产成员间研究知识和技术的转让。
第八章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在共同基金开办业务后,本组织应按照《设立商品共同基金的协定》所规定的原则充分利用共同基金第二帐户的便利。
第九章 统计、研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统计、研究和资料
1.理事会应与适当的政府间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建立密切关系,以便有助于确保取得关于热带木材所有因素的新近可靠的资料和情报。本组织应视本协定执行上的需要,同上述组织合作,汇集、整理并斟酌情况公布关于热带木材的生产、供应、贸易、贮存、消费和市场价格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统计资料。
2.各成员应在尽量不违反其国内立法的情况下,于合理时间内,提供理事会所要求的关于热带木材的统计和情报。
3.理事会应作出安排,就热带木材世界市场的趋势以及其短期和长期问题进行一切必要的调查研究。
4.理事会应确保在使用成员提供的情报方面,不致于损害到从事热带木材的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个人或公司的业务机密。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和审查
1.理事会应在每个历年结束后6个月内,公布关于其活动以及其视为适当的其他情报的年度报告。
2.理事会应对全世界的热带木材状况进行年度审查和评价,并就世界热带木材经济的前景和其他密切有关的问题,包括生态和环境问题交换意见。
3.审查工作的执行应参照:
(a)成员提供的有关其全国热带木材生产、贸易、供应、贮存、消费和价格的情报;
(b)成员提供的关于附件c所列各领域的统计资料和具体指示数;
(c)理事会直接取得或通过联合国系统的适当组织及适当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取得的其他有关情报。
4.审查结果应载于理事会的审议情况报告。
第十章 杂项事务
第二十九条 控诉和争端
关于某一成员未履行本协定所规定义务的任何控诉和有关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均应提交理事会裁决。理事会对这些事项的裁决应为终局性并有拘束力。
第三十条 成员的一般义务
1.成员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应尽其所能并进行合作以实现本协定的各项目标,并应避免采取有违这些目标的任何行动。
2.成员同意接受理事会根据本协定各项条款所作的裁决具有拘束力,并应设法避免执行足以限制或抵触这些裁决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解除义务
1.由于本协定未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而有其必要时,理事会可以特别投票,解除某一成员在本协定下的义务,但须理事会接受该成员关于不能履行义务的理由说明。
2.理事会根据本条第1款准许解除某一成员的义务时,应明示指出解除该成员这种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解除期间,并说明准许解除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 差别和补救措施以及特别措施
1.因本协定所采措施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发展中进口成员可申请理事会采取适当的差别和补救措施。理事会应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93(Ⅳ)号决议第三节第3和第4段的规定:考虑采取适当措施。
2.属于联合国界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类别的成员可向理事会申请,按照第93(Ⅳ)号决议第三节第4段和《1980年代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新实质性行动纲领》第82段的规定,采取特别措施。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三条 保管者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协定保管者。
第三十四条 签字、批准、接受和核准
1.本协定自1984年1月2日起至其生效之日后1个月为止,在联合国总部对应邀参加1983年联合国热带木材会议的各国政府开放签字。
2.本条第1款所指的任何政府均可:
(a)在签署本协定时,声明其签字表示同意接受本协定的拘束(确定性签字);
(b)在签署本协定后,向保管者交存一项文件表示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
第三十五条 加入
1.本协定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条件对所有国家的政府开放加入。上述条件包括交存加入书的时限。对未能在加入条件中规定的时限内交存加入书的政府,理事会可延长交存加入书的期限。
2.加入应于加入书交存保管者时生效。
第三十六条 暂时适用的通知
有意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的签署国政府,或理事会已为其规定加入条件、但尚未能交存其文书的政府,可随时通知保管者,表示其将在本协定按照第三十七条生效时,或如本协定已经生效,则在某一特定日期,暂时适用本协定的所有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生效
1.本协定应于1984年10月1日确定生效或其后任何1日生效,但须有占本协定附件A所列总票数至少55%的12个生产国政府和占本协定附件B所列总票数至少70%的16个消费国政府已依据第三十四条第2款或第三十五条确定签署本协定,或已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本协定。
2.本协定如至1984年10月1日尚未生效,则应于该日或在其后6个月内的任何一日暂时生效,但须有占本协定附件A所列总票数至少50%的10个生产国政府和占本协定附件B所列总票数至少65%的14个消费国政府已依据第三十四条第2款确定签署本协定或已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或已根据第三十六条通知保管者将暂时适用本协定。
3.本条第1或第2款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如果至1985年4月1日尚未满足,联合国秘书长应邀请已依据第三十四条第2款确定签署本协定,或已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或已通知保管者将暂时适用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尽早召开会议,以决定是否使本协定的全部或一部在他们彼此间暂时或确定生效。决定使本协定在它们彼此间暂时生效的各国政府,可不时召开会议,审查情况,并决定本协定是否应在彼此间确定生效。
4.对于未曾根据第三十六条通知保管者将暂时适用本协定,并于本协定生效后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的任何国家政府,本协定应于交存之日生效。
5.联合国秘书长应在本协定生效后尽早召开理事会第一届会议。
第三十八条 修正案
1.理事会可以特别投票向成员建议对本协定的修正案。
2.理事会应订出一个日期,各成员应于该日通知保管者接受修正案。
3.修正案应于保管者从构成至少2/3生产成员并占生产成员票数至少85%的成员,并从构成至少2/3的消费成员并占消费成员票数至少85%的成员收到接受的通知后90天生效。
4.保管者通知理事会修正案生效条件业已满足后,则虽有关于由理事会订出日期的本条第2款的规定,成员仍可通知保管者接受修正案,但该项通知须在修正案生效之前为之。
5.在修正案生效之日前未通知接受修正案的任何成员,应自生效之日起停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除非该成员向理事会证明,由于在完成宪法或体制程序上的困难而无法及时通知接受,并经理事会决定延长该成员接受修正案的期限。这种成员在通知接受修正案前应不受修正案的拘束。
6.如至理事会按照本条第2款所订的日期修正案生效的条件仍未满足,该修正案应视为已被撤回。
第三十九条 退出
1.成员可在本协定生效后随时向保管者提出书面的退出通知,退出本协定。该成员应同时通知理事会其所采取的行动。
2.退出应于保管者收到通知后90天生效。
第四十条 排除
理事会如确定任何成员违反本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并进一步确定这种违反行为严重危害到本协定的执行,即可以特别投票将该成员从本协定中排除。理事会应立即就此通知保管者。理事会作出决定6个月后,该成员应停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第四十一条 清理退出或排除的成员或不能接受修正案的成员的帐目
1.理事会应确定如何同因下列理由而停止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成员清理帐目:
(a)根据第三十八条不接受本协定的修正案;
(b)根据第三十九条退出本协定;或
(c)根据第四十条从本协定中被排除。
2.理事会应保有停止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成员向行政帐户缴付的任何摊额。
3.停止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成员应无权取得本组织清理帐目收益或其他资产的任何份额。这种成员也应无责任分担本协定终止时本组织可能有的任何亏损。
第四十二条 有效期间、延长和终止
1.本协定应自生效之日起5年期间内有效,除非理事会按照本条的规定以特别投票决定对本协定予以延长、重新谈判或终止。
2.理事会可以特别投票决定延长本协定,延长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以两年为限。
3.如在本条第1款所指的五年期间届满前,或本条第2款所指的延长期间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取代本协定的新协定已经商订但尚未确定或暂时生效,理事会可以特别投票延长本协定,直至新协定暂时或确定生效时为止。
4.如在根据本条第2或第3款延长本协定的任何期间内,一项新的协定已经谈判完成并已生效,则延长的本协定应于新协定生效时终止。
5.理事会可随时以特别投票,决定自其确定的日期起终止本协定。
6.本协定虽已终止,理事会仍应继续存在,为期不得超过18个月,以进行本组织的清理,其中包括清洁帐目,并在以特别投票作出的有关决定限制下,在这段期间内应具有为上述目的所需要的权力和职责。
7.理事会应将根据本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保管者。
第四十三条 保留
对本协定任何条款不得作出保留。
为此,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谨于所示日期在本协定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1983年11月18日订于日内瓦,本协定的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定的正式中文本应由保管者制定并提交所有签署者和加入本协定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通过。
附件A 拥有热带森林资源的生产国及/或以体积计算的
热带木材净输出者以及为第37条的目的票数分配一览表
玻利维亚………………………………………………………………………………21巴西…………………………………………………………………………………130缅甸……………………………………………………………………………………31中非共和国……………………………………………………………………………20哥伦比亚………………………………………………………………………………23刚果……………………………………………………………………………………20哥斯达黎加…………………………………………………………………………… 9多米尼加共和国……………………………………………………………………… 9厄瓜多尔………………………………………………………………………………14萨尔瓦多……………………………………………………………………………… 8加蓬……………………………………………………………………………………21加纳……………………………………………………………………………………20危地马拉………………………………………………………………………………10海地…………………………………………………………………………………… 8洪都拉斯……………………………………………………………………………… 9印度……………………………………………………………………………………32印度尼西亚…………………………………………………………………………139象牙海岸………………………………………………………………………………21利比里亚………………………………………………………………………………20马达加斯加……………………………………………………………………………20马来西亚……………………………………………………………………………126墨西哥…………………………………………………………………………………13尼日利亚………………………………………………………………………………20巴拿马………………………………………………………………………………… 9巴布亚新几内亚………………………………………………………………………24秘鲁……………………………………………………………………………………25菲律宾…………………………………………………………………………………43苏丹……………………………………………………………………………………20苏里南…………………………………………………………………………………14泰国……………………………………………………………………………………19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8喀麦隆联合共和国……………………………………………………………………20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20委内瑞拉………………………………………………………………………………15越南……………………………………………………………………………………18扎伊尔…………………………………………………………………………………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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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1,000
附件B 消费国以及为第37条的目的票数分配一览表
阿根廷…………………………………………………………………………………14澳大利亚………………………………………………………………………………20奥地利…………………………………………………………………………………12保加利亚………………………………………………………………………………10加拿大…………………………………………………………………………………16智利……………………………………………………………………………………10埃及……………………………………………………………………………………11欧洲经济共同体…………………………………………………………………(277)
比利时/卢森堡…………………………………………………………………21
丹麦………………………………………………………………………………13
法国………………………………………………………………………………56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44
希腊………………………………………………………………………………14
爱尔兰……………………………………………………………………………12
意大利……………………………………………………………………………41
荷兰………………………………………………………………………………35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41芬兰……………………………………………………………………………………10伊拉克…………………………………………………………………………………10以色列…………………………………………………………………………………12日本…………………………………………………………………………………330约旦……………………………………………………………………………………10马耳他…………………………………………………………………………………10新西兰…………………………………………………………………………………10挪威……………………………………………………………………………………11大韩民国………………………………………………………………………………56罗马尼亚………………………………………………………………………………10西班牙…………………………………………………………………………………24瑞典……………………………………………………………………………………11瑞士……………………………………………………………………………………11土耳其…………………………………………………………………………………10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4美利坚合众国…………………………………………………………………………79南斯拉夫………………………………………………………………………………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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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1,000
附件C 经鉴定为监测国际热带木材
贸易所需的统计数据和具体指示数①
①此件根据会议执行委员会1983年3月29日达成的协商一致意见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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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成员 | 消费成员 |
|A.每月基本数据 | ---- | ---- |
| ------ | 出口量(价值): | 进口量(价值): |
| 用于定期监测主 | 按产品、品种、出口目的 | 按产品、品种、货源及|
| 要热带木材贸易 | 地及现有其他有关细节 | 现有其他有关细节分项|
| 流量 | 分项列出 | 列出 |
|----------|--------------|-----------|
| | 平均离岸价格: | 平均到岸价格: |
| | 代表主要贸易流量的特 | 代表主要贸易流量的特|
| | 定产品和品种的价格 | 定产品和品种的价格 |
|B.具体补充数据和指| 装货阶段并且如有可能 | 卸货阶段并且如有可能|
| --------| 在中间各阶段,对库存量 | 在中间各阶段,对库存|
| 示数 | 定期进行评估 | 量定期进行评估 |
| -- | 森林工业生产(能力)和 | 在全部木材贸易中,热|
| 借以了解热带木材| 工业木材的投入/产出 | 带木材所占比例 |
| 短期供求情况 | 森林中工业木材运出量 | 木材制品的出口量和再|
| | 运费 | 出口量 |
| | 出口定额额一贸易奖励 | 建筑活动、住房兴建机|
| | | 会、抵押借款利率 |
|----------|--------------|-----------|
| | 气候障碍——自然灾害 | 家具生产: |
|C.其他有关的具体资| 关税和非关税障碍的变 | 使用热带木材各主要部|
| --------| 化 | 门的最终用途调查 |
| 料 | | 胶合板表面花式的变化|
| - | | 关税和非关税障碍的变|
| | | 化木材本身相互代用以|
| | | 及用其他产品代用的趋|
| | | 势 |
|----------|--------------------------|
|D.一般经济指示数和| 供公众使用的和有关的国家和国际经济和财政指示数, |
| --------| 如:国民生产总值、汇率、利率、通货膨胀率、贸易条 |
| 资料 | 件。影响国际热带木材贸易的国家和国际政策和措施。 |
| -- | |
| 直接或间接影响到| |
| 国际(热带)木材| |
| 贸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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