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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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

发布日期:2006-09-01 23:35:21 阅读次数: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  (签订日期1984年5月29日  生效日期1984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决定在下列各领域加强科学技术合作:    农牧渔业;    林业;    卫生;    电力;    微电子及信息;    航天技术;    标准化。   2.上述各领域的合作内容及有关合作项目的执行部门详见本补充协议附件。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所提及的合作将按照上述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上述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四条所提及的中、巴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能:   1.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提及的合作领域确定具体合作项目;   2.确定上述合作项目的期限、时间及交流专家的人数等事项;   3.确定上述合作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   4.必要时对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提及的合作领域予以修改;   5.必要时对本补充协议条文予以修改;   6.每次会议结束时将就双方商定的内容签署议定书。   第四条 派遣方应预先将所派出专家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专业职称通知接待方。   第五条 有关工业或知识产权的事宜按双方均已参加签署的有关国际协议及本国法律办理。必要时双方可就此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在执行本补充协议及其第三条所提及的具体合作项目过程中的必要联系,应由上述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双方执行机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七条 本补充协议的有效期与上述科技合作协定的有效期一致。签署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正式照会将本协议撤销,在另一方接到上述照会九十天后即生效,但对正在执行中的计划和项目不发生影响。   第八条 本补充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协议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葡萄牙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拉米罗·萨赖瓦·格雷罗      (签字)           (签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   一、农牧渔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农牧渔业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农业部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淡水养鱼,重点为鲤鱼养殖;   2.农牧业研究,重点是利用天敌对害虫进行生物防治,通过红萍固氮,水稻杂交,在不损失土壤肥力的情况下集约耕作法,交换种质资源特别是棉花、大豆、油菜和猪种;   3.牧业生产,特别是利用水牛作为耕畜和奶山羊的饲养;   4.农业工程,重点是通过小水电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小型农机具技术和小农业生产单位的灌溉;   5.土壤,尤其是地形高低不平地区土壤的保持和控制;   6.农村推广技术的方法,特别是沼气池的使用;   7.各种植物遗传材料的交流,如大豆,柑桔,甘蔗,橡胶,木薯,牧草和油棕;   8.牧业生产,重点是水牛品种的改良和奶山羊;   9.牧场、草地(包括为了土壤保持的草地)的形成和改良;   10.农产品加工,特别是柑桔的储藏,保鲜和加工;   11.交流情报资料和研究人员,建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巴西农牧业研究公司之间的共同研究关系。   二、林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林业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农业部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交换林业出版物、林木种子;   2.林木遗传育种;   3.造林和营林;   4.林木生产;   5.林木加工和综合利用。   三、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卫生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卫生部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药用植物;   2.针灸;   3.血吸虫病;   4.疟疾;   5.癌症;   6.热带病;   7.口腔疾病;   8.心血管外科;   9.妇科和产科;   10.抗蛇毒血清的生产。   四、电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水利电力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矿业、能源部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水电站的设计和施工;   2.核电;   3.超高压(EHV)和特高压(UHV)输电线路(直流和交流);   4.小型水电站的建设。   五、微电子及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电子工业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总统府国家安全委员会特种通信秘书厅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小型、微型计算机及应用;   2.计算机配套用外围设备;   3.计算机软件;   4.电子元件;   5.集成电路;   6.光纤和激光技术。   六、航天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航天工业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巴西空间活动委员会(协调巴西空间部、航空技术中心和巴西国家科技发展委员会国家空间研究所)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通信卫星;   2.遥感卫星和图象处理;   3.运载火箭及其系统;   4.探测火箭;   5.其它技术。   七、标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标准局、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工业计量标准局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技术人员和专家互访以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尤其在工业产品的认证方面;   2.交换国家标准、标准化期刊和其它标准化情报资料;   3.双方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