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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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一审律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8-28 03:16:09 阅读次数:1849

薄熙来案一审律师《辩护词》

庭审对话实录

庭审实录

  辩护人:谷开来在证言中,她讲这个钱她带出国,但她又说一人每年只能带5000美元,两人只能带1万美元,两人要分五年才能带出5万美元。这也是令人怀疑的。唐肖林讲2004年所送5万元人民币,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所对应。而宋某某送5万元人民币,不能作为送给被告人的证据。关于唐肖林说的2005年8、9月份,后来又改为4、5月份送的8万美元,但证据显示实际上只能发生在2005年6月之后,因为8万美元中有1万是张某某所送,而这1万元是在大连大厦建成后所送。这一部分事实,谷开来的证言不太可信,在案书证证明谷开来在出国时她有4000多万人民币等,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她很难记清这么大笔钱。关于被告人收受徐明两千多万,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和徐明之间没有谋利的约定,虽然被告人在收购球队、直升飞球项目、双岛湾项目、成品油等问题上对实德公司有过支持,但这些帮助只是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正常帮助,是公事公办。对于直升飞球的违规问题,这不应由市长负责。对双岛湾规划范围的调整,经过了合法的论证程序。而收购万达足球队发生于1999年。至于成品油问题上,相关官员明确证明没有任何人给他们打过招呼,他们完全是公事公办。虽然谷开来在收购足球队和直升飞球项目上为徐明说过话,但她也只是为此说话的人之一。重要的是,指控的4件事中,是徐明作证时已明确,这四件事没有任何谋利的约定,他也没说过给谷开来或被告人什么好处。被告人对尼斯别墅的事完全不知情,没有受贿罪的明知,被告人一直否认他知道徐明在法国尼斯买的别墅,且要求排除相关笔录的证据,他当庭也表示本人完全不知情。

  谷开来在购买别墅的事情上,一直瞒着被告人,购买时未和被告人商量,购买后也未告诉被告人。所谓被告人知道,就是他下班回家偶然看到谷开来和徐明看幻灯片,而且被告人对这个记忆也是模糊的。仅凭看幻灯片时,谷开来说出钱等话,无法判断这就是徐明向谷开来或他家的贿赂。根据徐明所说,被告人在看了幻灯片后,他只是笑了一笑,徐明说有时间去看一看,他也只是习惯地点点头,这说明他根本没有关心这件事。在案证据清楚反映,被告人对别墅的面积、价值、产权等具体细节一概不知情。关于徐明在商务部的谈话,这个证据能否成立,我们认为不能成立。第一,徐明说在去停车场之前,谷开来提示过他,瓜爹这几天要找他,但没有印证。第二,徐明讲他没通过门卫就直接开车进入商务部,因为他有车证。但在案书证显示他的车证在2005年1月之后才办出来,而谈话发生在2004年8月,当时他还没有停车证,尽管徐明说他有停车证,但这没有根据。第三,徐明说被告人告诉他永远不知道尼斯房产,要徐明保密。这段话不符合情理,因为这段谈话发生在2004年8月,当时被告人刚调任商务部,近期没有升迁和调整工作的可能,他有什么理由突然找徐明谈话?而且这段时间相隔两年,两年后为什么又突然想起来给徐明交待?徐明是谷开来的朋友,谷开来亲自交待就足够了,为什么还要被告人亲自去交待?徐明说的这种交待也不符合被告对房产的了解,所以徐明的证言,不足以采信。关于房屋的产权,并不是谷开来个人持有,也不是谷开来持股的公司持有。证据显示谷开来只持有罗素地产50%股权,德某某持另外一半,德某某称代谷开来持有,但罗素地产并不拥有尼斯别墅,别墅产权归于枫丹·圣乔治公司,该公司上级股东是加拿大投资公司,在案证据只是显示罗素地产曾经转钱给加拿大公司,在法国注册枫丹·圣乔治公司。但罗素公司和加拿大公司以及枫丹圣乔治公司都没有股权关系,不能因为提供了注册资金,公司就是他的。德某某称控股公司是他的,但在案证据显示该公司属欧罗远东公司。关于代持股的问题的证据,我们认为也是不足信的。

  辩护人:关于本案涉及大量从境外取得的书证,我们还坚持庭审质证的意见,这些证据形式不合法,不符合境外取证的要求,也没有进行司法协助,证据都是复印件不能确认真实性。

  审判长:今天上午大家发言的内容比较为了保证法庭辩论的连续性,时间要延长一些?各方是否同意?

  均:同意。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发言。

  辩护人:下面关于指控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报销机票费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受贿,被告人当庭明确表示完全不知情,他认为徐明对瓜瓜的关心是非金钱类的支持,因此否认上述指控。他也申请对这笔费用以前所做自述笔录进行排除,他完全不知情,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徐明出庭作证时也证实他从来没有向被告人说过向谷开来薄瓜瓜支付费用的事实。张晓军的所有笔录也显示,他没有给被告人讲过。对于谷开来的证言,我们认为他所讲的不符合被告人和谷开来的实际生活状况。关于指控被告人贪污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被告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没有想过贪污所指控的500万元。被告人否认贪污公款的内容,他从未接受过把公款据为已有,他从未接受过王正刚留给家庭使用的提意,按以前自述笔录和供述也只是说他同意王正刚同谷开来进行商量,为款项最终流入赵某某帐户开了口子,这是错误,但这不是贪污的,没有故意。他没有将事情追查到底,使这笔公款流入个人,他有责任,但是这是过失,更不是贪污的故意,最重要的是在这批指控当中涉及到三个人,被告人、王正刚、谷开来,而这三个人实际上完全没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回到本案中最关键的事实,王正刚的证言,可以这样说支撑这笔贪污指控的全部支点都在王正刚的证言上,我们认为王正刚的证言有重大矛盾,内容虚假不能采信。

  辩护人:在案的书证显示在2002年1、2、5、6月,王正刚都去办公室见过被告人,唯3、4月份没有,且被告人的秘书车某,对所有见薄熙来的人都有过记载,王正刚曾明确说通过车某联系,但3、4月份被告人没有见过王正刚。王正刚称2月份见的,辩护人要说的是,王正刚在2月份见被告人时有没有说工程款的事呢?这些事实充分反映了王正刚的证言不足以采信。同时,王正刚的证言还和严某某的证言矛盾,严某的证言也否定这笔钱除了王正刚之外没有人知道的事实。同时,王正刚的证言存在很多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另外,还有一个事实也值得怀疑,500万元贪污尽管说是王正刚提议,但有两个问题,一是500万元被告人以什么方法据为己有,另一是上级单位追查起来怎么办也没有商量,这不符合贪污一笔巨额公款的作为,王正刚到底见没见过被告人,说没说过500万元给被告人家用,被告人有无那样的表态。但辩护人现在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讲王正刚没有去见过被告人,也没有说过500万元工程款的事。被告没有贪污公款的职务便利。

  辩护人:当时被告人是辽宁省省长,不分管大连市财政,他没有这个职务便利。王正刚说要去向被告人汇报,那是他自作主张,本来马某某是让他向大连市汇报。虽然工程开始时是由被告人主管,但在工程结束时他已离开大连,被告人已经没有职务便利。按照刑法规定,职务便利必须是法定的而非推定,也不能延展。同时,被告人也没有参与实施任何贪污公款的行为,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对公款所知晓的情况只是王正刚和他见面,给谷开来打了电话,只有这些证据,而且证据都是有矛盾的。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贪污的具体行为。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讲被告人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起诉书中指控的行为,是否都是职权行为?辩护人不同意。比如打王立军耳光,这个行为说是要证明被告人表明严禁查处11·15案件。我们知道一个人发怒打人耳光,不需要职权。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和能力的人,要表达愤怒时责骂都有可能打人耳光,这与被告人的职权没有任何关系。由此也不能推定被告人的这么一个耳光和责骂就是禁止查处11·15案件。关于同意吴某某找王智、王鹏飞调查这个事,面对王智、王鹏飞以辞职的方式写控告,在此情况下吴某某讲薄谷开来让吴某某找这些人去谈一谈,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把真相弄清的考虑,被告人仅仅是同意去找他谈谈话,难道这么一个行为就是滥用职权?辩护人不认同。关于取消王鹏飞副区长提名的事,陈某某说的很清楚,和关某某的证言也能印证,是关某某找被告人汇报工作时提到的王鹏飞,而且主动提到王鹏飞还是渝北区的副区长候选人,被告人不能不慎重考虑,因此他说暂先不要考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谨慎的。关于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和局长的问题,被告人是基于一些判断,比如他诬陷了谷开来。还有其他原因,当时王立军作风霸道,生活腐化已经暴露,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才召开会议讨论,而且在会议上大家也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最后才予以宣布。

  辩护人:从整个情况来看,他是个集体决策的行为,被告人虽然提出了建议,那么这每个建议,领导人对下属某种考虑、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或免除其职务也好,属于行使职权。在这里面问题出在没有向公安部请示,这里边被告人讲对此愿意承担责任,但这样的责任是否足以达到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关于2月7日所指控被告人纵容王立军叛逃的问题,凌晨一点多,情况紧急、时间紧急、地点特殊的情况下,谷开来刚好碰上这个事情了,这种情况能说是被告人有意纵容她吗?在这种情况下谷开来提出王立军行为怪异的情况,提出王立军可能有精神病,是否作出非政治化的处理,减少社会影响。对于休假式治疗的事,周某、吴某某、马某某说得很清楚,这个说法是他们三个人的创造,而且他们三人的创造本身也没有恶意。提出这个建议写了这个条子,拿给翁某某,翁某某是否给被告汇报了不清楚,靠翁某某一个人说其向被告人汇报了,这是个孤证。通过上述陈述,公诉人所讲的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滥用职权的行为,可看出被告人许多不是滥用职权。这些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现在造成两个结果,最直接的结果,第一是11·15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的查处,那么合肥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非常清楚,责任在于郭维国、王立军、王智、王鹏飞。还导致了什么结果呢?王立军叛逃的重要原因是什么?刚才讲了王立军感觉到自己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也包括被告人打他耳光、免他的职,相关人员失踪等法庭调查清楚了,与被告人没有关系,打一个耳光就能打成叛徒?免一个职就能免成一个叛徒,这不符合正常说法。前面有一些行为,但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对应,同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按照相关的解释,重大损失应该是经济损失,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因为人比较特殊、事比较特殊,并不是职权行为本身导致影响的扩大,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场合,导致的某个行为影响力放大,同时人本身的特殊,本身被告人地位特殊,王立军在叛逃以前也是公安战线的明星,其有知名度,而其叛国叛逃,这么一个有冲击力的事情,一系列的事造成影响的扩大,后果不能都放在被告人头上。

  辩护人:辩护人注意到,此次庭审过程细致、充分,也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审判长调度有方,法庭的气氛紧张而不失理性,并充分利用新媒体,扩大民众对本案的知情权,甚至被人称为是我国司法审判的标杆,是否还需检验,得到了国内乃至国际的高度评价。但辩护人深信,薄熙来一案影响重大而深远,济南中院审慎而开放的姿态,无疑代表着中国法治方向的大潮流和新动向,只有依据这种大潮流和新动向,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人民检验,也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发言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首先对薄熙来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薄熙来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仅仅是根据对证人证言的否认和其自己对所做问题的分析而作出结论,没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对关键证人唐肖林,王立军,王正刚,薄谷开来,不惜用低毁这些人人格的意见来否认证言。但这些人中,有的是被告人妻子,有的是被告人的同事,有的是被告人的下属,且这些人都没有陷害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对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具体辩护意见,公诉人首先对受贿犯罪接受唐肖林110余万元的事实综合答辩。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及大连国际谋取利益,为被告人的请托提供了帮助,既为唐肖林个人谋取了利益,也为大连国际谋取了利益。法律规定谋取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被告人薄熙来辩解对唐肖林的大连国际提供了很多帮助是公事公办,仅此一项不可能构成犯罪,而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前提下,又收受了唐肖林的贿赂,有这两点就构成受贿犯罪。而不是单纯指控被告人为对方谋利,唐肖林给被告人送钱,有唐肖林的证言,有宋某某等其他的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薄熙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供述,这些供述不仅在纪委调查,而且在检查机关侦查、检查、起诉阶段都作过统一的供述,因此认定被告人收受唐肖林3次贿赂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收受徐明的贿赂,被告人有两个明知,一个是明知自己为徐明谋取了利益,给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第二个明知是在具有权钱交易的背景下,通过其妻子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购房款,并在法国购买了尼斯房产,在明知的情况下收受了徐明为薄瓜瓜和薄谷开来提供的各种资助,两个明知足以认定薄熙来的受贿犯罪。对于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有贪污罪,主要证据能证实被告人薄熙来有贪污的故意,贪污的证据有王正刚稳定一致的证言,而且有出庭作证,有谷开来的证言,有转款人严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这一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有贪污公款的故意。

 公诉人:关于贪污500万元问题,被告人具有职务便利。基于涉密工程的特殊性,大连市与辽宁省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也基于涉密工程施工的连续性。这一系列特征决定了被告人薄熙来对500万元工程款有管理职责,与王正刚同谋、与薄谷开来共同非法占有了这笔500万元公款。所以认定被告人的贪污罪,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滥用职权罪,辩护人刚才提到这一系列行为当然都是薄熙来故意所为,1月28日后,薄熙来实施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薄谷开来杀人案展开的,实施的行为都是针对11·15办案人员及事项。11·15案件发生后,王立军1月28日晚向薄熙来汇报,被告人在明知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一连串对王立军及公安局办案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压制,免去王立军职务,这一系列行为存在内在联系。首先,打王立军让郭维国在场,是通过殴打王立军,震慑王立军,同时也让参与办案的郭维国看到薄熙来的态度,以阻止11·15案件的继续查处。在王智、王鹏飞以辞职信的方式举报薄谷开来杀人后,薄熙来作为市委书记,没有要求公安机关查处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问题,却通过吴某某同意薄谷开来的提议,让吴某某调查11·15案件的办案人。实施完这些行为的同时,开始找相关的市委领导提议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在市委常委有关人员明确提出免职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薄熙来继续违反规定,决议召开常委会,而且立即免去了王立军公安局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使11·15案件重新调查的可能性彻底破灭。对于薄熙来同意薄谷开来参与处置王立军叛逃事件。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已经发表了非常详细的意见,薄谷开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王某、翁某某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叛逃这一重大事项时,应当让薄谷开来回避,这是起码的常识。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允许把秘密说给自己家属,不应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这些秘密。薄熙来未让薄谷开来回避且接受其提议,出具王立军虚假精神病的证明。在出具证明后又要求翁某某控制舆论,在新闻办人员拟定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后,翁某某向薄熙来汇报,薄熙来同意发布此消息,严重误导了舆论,造成了恶劣影响。在实施这一系列行为后,仍未放过王鹏飞。由于王鹏飞没有对举报薄谷开来杀人问题悔过,薄谷开来2月15日又写了王鹏飞诬告陷害薄谷开来的举报信,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当关某某拿着举报信找薄熙来时,薄熙来开始不同意查,1小时后又要求关某某立即查,马上查,“这帮人太过分,薄律师是一个柔弱女子,这件事一定要办,马上办。”结合当时的举报内容与语境,薄熙来要求关某某查的对象和要求非常明确,因此关某某才安排公安人员进行了查处。因此,这一系列的行为不仅使11·15案件不能及时纠正,不能被重新立案调查,也使王立军感觉失去了安全感,进而叛逃美国领馆。这两件事在社会上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起诉书指控滥用职权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造成了恶劣的后果,这在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都子以证明。对于辩护人刚才提出的许多辩护观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公诉人在这里不作进一步的答辩。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关于唐肖林给大连国际谋利的事,因为当时薄熙来是辽宁省省长,于某某是深圳市市长,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如果想定被告人的罪也只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而不是职务上的便利,援引386条没有道理。388条才要求必须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为大连国际谋取的是正当利益。

  被告人:我最后讲几句可以吗?

  审判长:好,不要重复。

  被告人:你说我所有的辩解都没有证据,我认为我国司法还是给我了一些证据,让我了解了一些案卷内容。

  被告人:你说我对王立军一系列的行为都是策划好的,都是一环扣一环的,我觉得很难以理解,包括打王立军耳光也是经过事先预谋策划好的?最后,我还提到刚才公诉人提到证人的问题时说谁谁都有绝对的证明力,我这儿要讲一句,这里边所有对我起诉,证明我有罪的一个很重要的证人就是我的爱人,我的老婆谷开来,让老婆来举证老公也是本案的一大特点。

  审判长:控辩双方辩论的问题及各自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清并记录在案,合议庭将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庭审后,如果控辩双方还有其他意见,可以向法庭递交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