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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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苏联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1 23:50:51 阅读次数:4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  国联盟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经济发展,认为有必要为发展这种合作奠定长期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间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并确定这种合作的方向和领域。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合作可包括:   一、交换科学技术团组、学者和专家;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三、组织科学技术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四、进行共同研究、研制和交换研究和研制成果;   五、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指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应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包括在根据两国现行法律签订的单独协议和合同中。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本协定范围内双方和双方代表获得的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未经提供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一方的正式的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姚依林                  伊·瓦·阿尔希波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