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1 23:53:03
阅读次数:426
议 定 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签字之际,双方授权代表议定如下各项,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一) 关于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述的自由转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汇管理法律和法规,从泰王国国民和公司的外汇存款帐户或从由泰王国国民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单独或者共同投资的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转移。
(二) 若上述外汇存款帐户中的外汇不够转移,属下列款项,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机关提供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所需要的外汇以实现向境外的转移:
(1) 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四)、(六)和(七)项所述的款项;
(2) 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款项,业经中国银行担保的;
(3) 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和(五)项所述的由泰王国国民和公? 驹谥谢獚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单独或者共同投资的企业中获得的款项,而该企业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