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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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关于内河航运的合作协议

发布日期:2006-09-01 23:59:05 阅读次数: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  住房和运输部关于内河航运的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5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85年8月1日)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以下称“双方”),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技术协定》和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为促进两国内河航运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他们之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以及工业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内河运输和航道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合作包括以下领域:   (一)航道治理和过船建筑物;   (二)内河港口建设及其管理;   (三)通讯导航;   (四)内河船舶的研究、设计和制造以及船队的管理和维修;   (五)内河航运安全监督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在每一方财政预算能力范围内,双方合作将采取以下方式:   (一)双方以本国文字交换感兴趣的内河运输、航道、内河港口、通讯和船舶运输方面的可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刊物和书籍;   (二)互派内河航运方面的工程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小组以及各种有助于实现协议目标的专家进行研究、考察、进修和咨询活动;   (三)共同研究和商讨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并交流其成果和经验;   (四)共同研究其它双方同意的合作方式和项目。   第四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代表经商定每二年轮流在中国和法国举行一次会晤,研究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新的合作项目的方式。   为执行这些计划所派遣的人员,按照互惠原则负担费用,即由派遣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接待方负担派遣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可能发生的医疗等全部费用。   第五条 本协议在双方各自履行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同意后,本协议可予修改和延长。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议正在进行的合作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协议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    交通部部长        住房和运输部部长    钱 永 昌          基 莱 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