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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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2 00:01:24 阅读次数:3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内的合作,以促进相互间的了解,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教育和科学领域的组织和机构间的合作,尤其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尽可能支持:   一、大学、其它学术和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合作以及大学教师间的互访;   二、科学协会间的合作以及科学家和其它专家间的互访;   三、为留学生和进修人员提供奖学金;   四、互换两国有关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资料和文献;   五、互派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和讲授本国的语言、文学和文化。具体项目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为文化和艺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提供方便。双方将特别鼓励:   一、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包括公共美术馆间的接触和合作;   二、作家、作曲家、美术家和戏剧家等文化和艺术界人士,以及与从事创作和表演艺术有关的人员进行互访;   三、为使各自国家的文化在对方国家得到更好的了解,相互举办包括展览以及音乐、戏剧和舞蹈演出在内的艺术活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相互交换书籍、杂志、报纸、电影片、录音节目和其它文化、艺术或教育方面的视听材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新闻、广播和电视机构间的合作,并为之提供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青年及其组织和机构间的合作和交往。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并努力促进两国体育交流和体育组织间的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和行政安排,将由两国的代表根据不同情况,商定适当的方式,分别加以解决。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形式相互通知,并自最后通知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延长期间,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由双方全权代表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在都柏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爱尔兰政府代表      朱 穆 之              彼得·巴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