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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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2 00:03:07 阅读次数: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5月22日  生效日期1985年6月3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比利时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比利时王国政府确认,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双方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比利时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安特卫普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安特卫普省、东佛兰德省和西佛兰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比利时王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有关两国间领事关系事宜,双方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处理。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比利时王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比利时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比利时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第2334A01-93号照会,照会内容如下:(内容见对方来文)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