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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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西班牙科技合作基础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2 00:14:30 阅读次数: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  科学技术合作基础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基于加强两国现存的友好关系的愿望,考虑到在互利基础上开展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合作对更好地发展双边关系的重要意义,为有效地促进和推动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发展两国共同确定的感兴趣的领域中的科学技术合作。   二、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技术和财政能力,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共同制定合作计划。   三、缔约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机构、部门或单位在其权限内的领域的合作。对执行本协定,本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以及专门议定书条款的合作项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合作可以包括以下方式:   一、交换科学家、专家和技术人员以及执行具体合作项目的有关人员。   二、为培训或专业进修的实习人员提供奖学金或资助。   三、交换科学和技术情报、资料及出版物。   四、组织共同感兴趣题目的讨论会、报告会、专业培训班和其他类似的活动。   五、为执行双方确定的具体合作项目,尽可能地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设备。   六、对共同感兴趣的科学和技术课题及项目开展共同研究和工作。   七、根据第一条第三款提及的专门议定书所规定的条件,共同使用科学和技术设备。   八、缔约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科学和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一、本协定执行的条件,即缔约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关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计划和项目的财务安排、科学和技术人员的规章,在本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中予以规定。   二、缔约双方平等享有本协定第二条第六款执行合作研究和工作中可能取得的技术发明和科学发现。   缔约双方如认为必要,知识产权和可应用的工业产权的制度将在专门讨论制订的协议或议定书中作出规定。  第四条   一、为保证执行本协定和根据第一条制定的计划和项目,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由各自代表和专家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每两年轮流在两国举行会晤,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可提前召开下届会议或召开特别会议。   如有必要,这个委员会可以制定自身的规章,也可成立分委员会和工作组。   二、缔约各方随时可以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向对方提出科学技术合作建议。  第五条   一、混合委员会有如下职责:   1.讨论并确定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优先领域。   2.讨论并拟定本协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合作计划。   3.检查计划的全面执行情况,评价计划和具体项目执行中所取得的成果并提出改进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4.向两国政府提出有助于更好地发展科学技术合作的有关建议。   二、每次混合委员会会议结束时,不管是例会还是特别会议,应就讨论的内容和达成的协议写成纪要,并由双方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六条 根据各自国内法律负责执行和协调本协定的合作计划和项目的主管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西班牙王国方面是外交部。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完各自国内所需法律规定和手续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如果通知不是同时进行,本协定在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一、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一方或另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二、本协定的终止并不影响正在执行中的计划和项目,除非双方另有相反协议。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外交大臣    吴 学 谦                    弗·费·奥多涅斯                附加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           科学技术合作基础协定的执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根据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科学技术合作基础协定第三条(以下简称基础协定),为了确定每一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执行合作计划和项目的财政负担分配和有关科学技术人员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为执行基础协定和附属于基础协定的本附加议定书所确定的合作计划和项目的科学家、专家、技术人员的报酬、薪金及其他酬益将由派出方支付。   二、上述人员的食、宿、医疗费将由接待方负责。该方也将支付在其领土上为执行有关合作计划或项目的人员的培训或深造费用。   三、本规定涉及的报酬、薪金和酬金在接待国将免除所有税金。  第三条   一、第一条所述的合作人员,包括随行配偶从通常居住地到接待国的入出境地点间的往返国际旅费将由派出方负责。   二、合作人员在接待国内入出境地点间旅费以及在其国内为执行任务的必要迁移费将由接待国支付。  第三条   一、为执行基础协定的合作计划和项目所需物资和设备以及个人的家用物品从出发地点至接待国入出境地点的国际运输费由派出方支付,其吨位、体积及特别例外的限制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二、接待方负责上述物资、设备和物品在其领土内的入出境地点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 接待方根据其法律规定,对第三条涉及的物资、设备和物品的入境免除关税或支付关税,但上述物资和设备的进口带有贸易性质的除外。  第五条   一、为从事共同研究和讲学或其他共同专门确定的科学或技术活动的科学家、专家和技术人员在对方逗留期限十二个月或超过十二个月时,接待方负责其随行配偶在接待国内的食、宿费。   二、上述条款中提及的,接待方将在可能范围内采取措施为随行配偶提供医疗和紧急住院,并设法为跟随一家之主合作者的未成年子女在接待国得到住宿提供方便。  第六条 接待方为对方执行基础协定的合作计划和项目在其国内逗留十一个月的科学家、专家和技术人员给予一个月的休假。  第七条   一、为执行计划或具体项目而产生,但本议定书未涉及的财政负担分配,将在可能采用的专门补充议定书中确定。   二、在执行基础协定或本议定书的规定时可能出现的分歧将通过缔约双方协商或一致同意的任何方式解决。  第八条 本议定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科学技术合作基础协定同时生效,并为基础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外交大臣    吴 学 谦                    弗·费·奥多涅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