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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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2 00:42:08 阅读次数:3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在签订两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七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国一方实施其随时生效的对从事任何形式保险业务取得的所得或利润征税的法律。  二、关于第二十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按照中国现行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适用税率,在签订本协定时,超过了双方同意的第十条(股息)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一条(利息)的百分之十,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百分之十的税率;双方还同意在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时,中国税收应相应地视为:   1、在股息方面,股息数额的百分之十五;   2、在利息方面,利息数额的百分之十;   3、在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特许权使用费数额的百分之十。   双方进一步同意,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改变其适用于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国内税率,以致低于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双方确定的税率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将对税收抵免,包括饶让抵免的方式和数额进行讨论。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日在惠灵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 西 兰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