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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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2 04:37:19 阅读次数:415
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6月13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签订的贸易协定,为加强两国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间的贸易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甲、乙两货单进行。   货单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货单乙为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第二条 本议定书项下的交货,按照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签订的贸易协定和通用商业条件进行,并以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甲、乙两货单所列商品的具体规格,由中国贸易公司和也门贸易公司在商签合同时确定。双方将敦促各自有关公司根据本议定书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第三条 本议定书对中、也贸易公司签订甲、乙两货单以外的商品合同并无限制之意。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而未执行完的合同,仍按本议定书规定办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在亚丁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阿拉伯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叶如棠           穆罕默德·阿瓦德·杜巴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