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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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2 04:38:52 阅读次数:3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22日) (一)中方去文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泰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同意相互在对方国家设立总领事馆:   (一)泰国总领事馆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领区为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中国总领事馆设在泰王国清迈府清迈市。领区为清迈府、清莱府、夜丰颂府、南奔府、南邦府、拍夭府、难府、帕府、程逸府、彭世洛府、素可泰府和达府。   二、自换文之日起双方可在各自认为方便的时间开设上述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将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三、双方总领事馆人员以十二名为限;如需增加,由两国政府另行协商。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如蒙泰王国大使馆复照确认泰王国政府接受上述内容,本照会和泰王国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泰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泰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收到了外交部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88)部领字第298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泰王国大使馆就此再次荣幸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泰王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上述提议。外交部的上述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返回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于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