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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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2 04:50:24 阅读次数: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3日) (一)中方去文 古巴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古巴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古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两国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古巴共和国公民入出或通过缔约另一方国境时免办签证。   二、根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缔约一方的公民,在对方境内有义务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三、缔约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或缩短或终止缔约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的居留期限。   四、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议自缔约另一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五、本协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古巴共和国大使馆代表古巴共和国政府互换照会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二)古方来文   古巴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古巴共和国政府确认,古中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同中方去文)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古巴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