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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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2 05:18:16 阅读次数: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1990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第五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国营贸易公司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商品和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孟加拉国国营贸易公司以及其它进出口商将就本议定书项下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规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0年一月八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一月八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嵩禄                 贾里尔·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