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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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帮助生活困难一方

发布日期:2006-04-08 14:01:52 阅读次数:2896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部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 二、一方生活困难是:1、没有住房;2、失去劳动能力;3、无生活来源等情况; 三、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四、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