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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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2 07:35:28 阅读次数: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  互免持外交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2月26日  生效日期1991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的代表履行其使命,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缔约一方持有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设在对方境内的国际组织任职期间,两年内出入另一方国境免办签证。   二、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与上述常驻人员使用同一本护照或持有单独外交护照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样免办签证。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的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为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境,并应按该国主管当局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本协定丝毫不改变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拒绝第一条所述人员入境或中止其在本国境内逗留的权利。   第四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的原因,缔约一方可部分或全部中止本协定。   二、缔约一方如采取或取消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措施,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前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五条 缔约双方应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各自有效的外交护照样本。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十一天即可临时执行,并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换文通知对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手续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第七条   一、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二、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此通知送达之日起第九十一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在马德里签订,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西班牙王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多涅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