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亳州一起离奇案件 一青年被冤杀人八年后释放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6-11-07 02: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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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令人反思 公检法三道关口为何失守
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安徽省政法机关梳理出一起案件。
记者对这起冤案的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独家采访和调查,了解到了此案的荒诞“剧情”: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杀害,凶案现场因有该庄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赵新建的噩梦从此开始,他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直到杀人真凶被捕,赵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今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发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
赵新建案件经一审二审多个来回,最终还是没能阻挡这一离奇案件的发生。那么,公检法三道关口是如何失守的呢?
一位办案人员说,“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挤,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检察院曾有一次挡住案件继续的机会,但最终还是错过了。一位法官说,这样判主要是考虑公安和检察机关,退回去就是错案。
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安徽省政法机关梳理出一起案件:背负“杀人奸尸”恶名的“凶犯”赵新建在被关押8年后,因“真凶归案”而得以释放。对于这起案件,安徽省有关部门敢于面对并积极纠正。
安徽省政法机关一位人士说,“赵新建错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有着很好的警示样本作用。真凶李某某原本在案发后就被警方传唤,并提取了毛发,后送公安部检测,其血型与现场遗留的毛发一致,可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脱逃,以后杳无音讯。李某某逃脱后,赵新建变成了杀人犯,两次被判死刑,最后改判死缓。直至2004年8月20日,李某某被重新抓获归案,才使赵新建的冤案出现转机。
这场悲剧是如何上演的?本报记者独家采访获悉了这一案件的荒诞“剧情”。
17岁少女夏夜死在家中
1998年8月7日,农历六月十六,风高月清。
凌晨两点,突然一阵凄厉的哭喊声划破了夜空:“艳艳,你怎么啦,快来人啊,杀人啦……”
原本静谧的小村庄———安徽省亳州市华佗镇邢庄村立刻“开了锅”:哭声、呼喊声响成一片。
亳州谯城警方及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
死者是该村17岁少女邢某某。据死者的奶奶邢吕氏说,当时,她被屋外一阵响声惊醒,开始并没有意识到什么。由于好一会儿没有睡着,就到另间屋去看看孙女邢某某蚊帐掩好没有。这一看,让邢吕氏惊呆了:借着窗户透进来的月光,邢吕氏看见孙女“全身没有布丝”,去拉电灯,发现电灯线也断了。邢吕氏“脑子一下就懵了,感觉出事了”。
邢吕氏一边摸孙女有没有气了,一边喊人。此时的邢某某已经死亡。
据警方当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的录像反映,邢某某死在凌晨1点前后,在案发现场的邢某某床上有件不属于邢家的蓝底带竖白条T恤衫和一双塑料拖鞋。此外,警方还在现场提取了一些毛发。
法医尸检报告证明,邢某某系被他人钝器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更为恶劣的是,邢某某不仅被杀还被奸尸。这在观念朴素的农村引起极大震动,给邢某某的亲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此后不久,邢某某的母亲精神失常,离家出走。
嫌疑人供述疑点重重
由于案发现场发现多件不是死者家的物品,警方将这些物品看成重要物证,进行重点排查。
村民们很快认出,案发现场所留的T恤衫是同村村民赵新建的。事发当日一早,赵新建便被带到谯城公安分局城北乡派出所接受询问。
赵新建说,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衣服是怎么到了邢某某家的,不过,当天晚上除了邢某某家“进了贼”,自己家和其他家也都“进了贼”,衣服和拖鞋可能是贼杀了人后,慌忙中留下的。所以,天一亮,派出所要求村里的年轻人去辨认,他也去了,“那时候我就已经知道衣服、拖鞋是我的,还有我家的毛巾。要是我作的案,我还会去吗?逃跑都来不及呢!”
然而,事情并不像赵新建想象的那么简单。
当晚,赵新建被带到了刑警大队。
审讯一直持续了三四天时间。赵新建说,“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就承认了。”赵新建毕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中许多细节他不知道。所以,他的口供有明显的编造痕迹。比如,办案人员问赵新建杀人后怎么回家的。赵新建说,是翻墙回家的,而在赵新建先前的口供中又说自己开门进去的。那么,赵新建为何会有这样反常的举动,门开着不进而要翻墙回家呢?
原因就在于为了使赵新建的行为与现场相一致。因为当天晚上,除邢某某在家被害外,包括赵新建家在内该村共有4家当夜有人闯入,其中赵新建家的墙上留有明显的翻墙的痕迹。只有赵新建作案后翻墙回家才能与客观事实“吻合”。
后来,真凶李某某被抓获后供述,当晚他翻墙进入赵新建家,并拿走了赵家院子里晾晒的赵新建的T恤衫、毛巾、拖鞋,丢弃在了邢某某被害现场。
比这样的口供更离谱的,还有赵新建关于如何弄断邢某某屋内电灯线的供述。
赵新建口供称,为了防止邢某某惊醒后开灯,作案前先把电灯线弄断:“到东屋南边找个白玻璃瓶,就地找个砖头把瓶砸烂,怕人听见,就趁着他家骡子乱蹬地的时候砸”,“我拿一块玻璃渣返回屋割断灯线”,“玻璃渣又被我放在东屋南侧,与其他瓶渣放一块儿了”,杀死邢某某后走时“从院子里西边鸡窝边找了块小塑料布,把砸碎的瓶渣都包在一块儿走的”。
一位办案人员现在看了这段供述,也认为不合情理。他说,当晚邢某某的爷爷睡在院子中间,砸烂玻璃瓶,声音应该不小,赵新建明知院内有人还敢砸玻璃瓶吗?为怕人听见,就趁着骡子乱蹬地的时候砸,赵新建砸瓶的节奏掌握得这么好吗?用玻璃渣割灯线,割后又把玻璃渣与其他瓶渣放一块,更没有这个必要了。
赵新建说,承认杀人后,他也清醒了,杀人是要杀头的。想到这他又后悔了,我没杀人干吗要承认?所以,再一次提审时,赵新建翻供了,全部否认作案事实。
但是,由于赵新建承认过杀人,他从此掉进了噩梦的深渊。
疑点重重却成“铁案”
赵新建案疑点甚多,但亳州法院却两次判处赵新建死刑、一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亳州中院在对赵新建的判决中描述到:经审理查明(赵新建供诉杀人奸尸的“事实经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新建的供述……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证据经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在赵新建供述中和死者邢某某有一段对话,很能说明问题:
赵新建说:我拍了她(邢某某)的胳膊,她醒了,坐起来,(邢某某)问“谁”,我说“我”,她问我“你现在来弄啥”,我说“来找你玩”……这时她就说“你可走”,我说“我不走”,她又说“你不走我喊俺妈了”。她张嘴就要喊还没喊出声来,我就用右手捂住她的嘴……
这段“情景对话”发生在赵新建“杀人”前。后来复查此案的办案人员都感到这个情节太“幽默”。半夜里,一个女孩对一个不速之客展开这么长时间的对话,况且邢某某的奶奶就在堂屋东间里睡,院子里还睡着邢某某的爷爷,这根本不可能。
赵新建的父亲赵建华说,判决书讲有证人证言,可这些证言与赵新建没有任何关系。所说的证人,就是当晚发现有人进家的几户村民,“他们只说当晚有人进了家,而且所看到的人的模样和赵新建相差很大,这怎成了赵新建杀人的证据呢?”
记者几经周折看到了法院所称的能证明赵新建作案的证据。
这几位证人就是本村当晚看到凶手的几户村民。
村民石朝民证实,当天夜里12点左右,他和妻子、孩子在院子内睡觉,发现一人进院,被其妻发现,他和妻子准备撵,那人转身就跑了。“那人长相粗壮敦实,20岁露头,1.6米左右,赤脚光背,穿深色裤头,看样不是本庄人。”
村民邢大捧证实,夜里她在堂屋东间和其母亲床挨床睡着,床动了一下,于是她用脚蹬了两下,感到是个人,她就喊她母亲,那个人欠着身子出去了。邢大捧所描述的那人的模样与石朝民描述的大体一致。
那天是农历六月十六,月光明亮,村民对那人的体貌特征看得还是相对清楚的,认为不是本庄人。赵新建大约1米7以上,偏瘦,而且赵家和邢大捧、石朝民家挨得很近,要是赵新建,他们很容易就能认出来。
“正因为如此,结合村民所说的体貌特征,邻村周庄的李某某当天也被传唤到了派出所,并提取了毛发作检验,哪知李某某乘看管人员不备跑了。”一位警方人士说,由于现场有多件赵新建的衣物,确实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赵新建的突破上,忽视了李某某。直到当年8月18日公安部的检验报告出来,发现现场提取的毛发血型为O型,与李某某一致,而与赵新建的A型血不一致。
这些证据本该在法院能够得到全面审查的,却没有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赵新建的代理律师施晓文回忆说,尽管他把所有的疑点都提了出来,并明确说该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赵新建作了案,但法官未予采纳。
尽管安徽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亳州中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但最终亳州法院还是判决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铁案”不铁终被发现
在赵新建案件侦办和审理期间,他的家人虽多次上访喊冤;赵新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的家人不能接受,也在上访。邢某某被害案件成为安徽省挂牌上访案件。此案引起当时刚担任亳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祁述志关注。他亲自调取赵新建案卷进行审查,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抓捕李某某归案。
2004年8月20日,追捕小组最终在山东黄河故道的茅草房内将李某某抓捕归案。
李某某被抓捕后,当即交代了杀害邢某某并奸尸的犯罪事实,并否认与赵新建参与共同作案。这时,邢某某被杀案的本来面目才得到还原。
2004年9月14日,李某某交代了作案的全过程。
1998年8月6日晚10时许,李某某睡不着觉,欲上邻村邢庄邢某某家猥亵邢某某,就从周庄窜至邢庄。走至邢某某家南大坑东岸时,把所穿拖鞋放在坑东岸一墙角处。由于邢某某家大门关闭,便窜到了邢大捧家,从其东墙翻入院内后进入邢大捧家堂屋东间,邢大捧被惊醒并跺了李某某一脚,李某某慌忙翻墙逃走。呆了一段时间,见无动静,又赤脚来至石朝民家,欲对石朝民之女行不轨。刚进石朝民家院里,就被石妻发现,李迅速逃离。后见无动静,李某某又赤脚来到邢某某家东墙外,爬上砖摞子翻入墙内。见一打鼾老头睡在院内,邢某某家堂屋门没关,于是悄悄进入,用手捂着手电光照屋内,发现西间有一铁床,邢某某头南脚北睡在床上。李某某来到邢某某床旁,欲行不轨,邢伸手去拉灯绳,结果被李某某扯掉,李某某恐邢叫喊用手掐其脖子致其不动为止并对邢某某进行了奸淫。随后,李某某跳墙出邢家。怕事情败露,李某某考虑到赵新建刚劳教出来不久,遂产生嫁祸赵新建之念。于是从赵新建家西墙翻入,偷走一件汗衣和一双塑料拖鞋,原路返回到邢某某家中,将赵新建汗衣放在邢某某床上,拖鞋放在邢某某床下,后又原路返回……
李某某的交代,与当晚发生在邢庄的事实相吻合。李某某进入4村民家的时间顺序,和村民反映的情况也相一致。亳州市公安局长祁述志说,尽管现场留有赵新建的衣物拖鞋等物,但这些全部是间接证据。赵新建案的错误根源就在于,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完全用间接证据来证明赵新建存在的“犯罪事实”。
他说,纠正这起错案,可能是自己揭了自己的短,“这只不过是执法上犯的一个错误,但这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却是灾难性的,一辈子的事。”
今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可是到6月,亳州中院仍然没有重审此案。
等不及的亳州市公安局,要求谯城区公安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立即放人。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作出谯公刑释字(2006)260号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而释放。
7月17日,亳州中院裁定准许亳州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
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我被放出来后,根本没有人理我了,更没有什么赔偿的事,难道无罪关我8年就这么算了?”赵新建说,判我有罪时有判决,没有无罪的判决书能算我无罪吗?这样的话,我该告谁,证据又在哪里?我背负的“杀人奸尸”罪名谁给挽回名誉?
长达8年的关押,从19岁到27岁,赵新建把最美的青春时光留在了大墙内,精神和肉体都受到了极大伤害。他的家庭和亲人受到的伤害也十分巨大。记者在赵新建的家看到,他家一贫如洗,低矮的房屋因无钱修缮,遇到下雨还漏雨。赵新建坐在门前凳子上,呆呆的,显得无助和悲凉。
对于赵新建案件,亳州中院一负责人说,“当时办这个案子时,我就批评主审法官这样办会有问题,还把主审法官批评哭了。”
对于赵新建的赔偿问题,他们说,会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但狮子大开口是不行的。”
一位办案人员说的话,或许点出了悲剧的根源。他说,“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挤,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司法机关不敢随意放掉自己最初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一次次发回重审,当事人家人三天两头来闹,你说怎么办,只能哪边闹得凶往哪边靠一点。”
公检法三道关口为何失守
赵新建案件在审理阶段就长达数年,期间一审二审经过了多次来回,最终还是没能阻挡这起错案的发生。那么,公检法3道关口在赵新建案件上是如何失守的呢?
一提冤案,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案件存不存在刑讯逼供。和其他案件相似,赵新建案也没有置身刑讯逼供的程式之外。不是凶手却承认自己杀了人,答案不言自明。
一位资深警官告诉记者,尽管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有很多制度约束,但由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相对独立,约束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就赵新建案件而言,不难发现这方面的痕迹。由于在案发现场,有赵新建的T恤衫、拖鞋、毛巾,赵新建又无法解释他的物品为何会在现场,办案人员在无法排除赵新建嫌疑的情况下,出于思维惯性,极易滑入“有罪推定”的判断之中。
一位后期参与调查此案的办案民警说,就常规来讲,现场遗留嫌疑人一件东西,习以为常,遗留两件也不算多,要说3件、4件都同时遗留在现场反倒有些不正常。事实上,据真凶李某某供诉,为达到栽赃的目的,李某某把取得的赵新建的物品丢弃在现场,就是转移警方视线。“办案民警有罪推定思想误导了方向,还有就是快速办案的压力。”
著名刑法专家、安徽大学教授唐大森说,盲目追求破案率,成为了一些办案民警的可能选项。他认为,效率和公平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到办案民警的行为方式。对办案民警刑讯逼供取证困难、惩罚无力是刑讯逼供存在的重要因素。我国已经在民事、行政诉讼方面制定了证据规则,“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屡屡出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尽快制定出台。”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李小群也认为,从源头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既可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也可减少诉讼成本。这就需要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虽然刑诉法明确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
在赵新建案件中,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曾有一次挡住案件发生的机会。可惜最终这次机会还是错过了。
1998年9月17日,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赵新建。亳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赵新建被释放,变更为对其监视居住。
“然而,由于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迫使检察机关撤销了不批准决定,重新批准逮捕了赵新建。”一位知情者感慨说,“这就助推了冤案的发生”。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乃胜说,这样对待民意是一种不理智的表现,说穿了是虚假的政绩观在作祟,“群众一上访,不问事实,抓人判人,一时是平静了,上面不批评了,但有没有考虑可能让无辜者付出生命?”
赵新建案中法院这道法律的最后关口失守,是最令人遗憾的。
赵新建在法院长达4年的审理中,两次被判死刑,两次被安徽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但亳州法院并没有认真审查案件。最后以“被告人赵新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判了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位法官对记者说,这样判主要是考虑公安和检察机关,退回去就是错案。亳州中院自己打开关口,怎能防住错案不发生?
独家视点
正如亳州市公安局长所言,执法当中的一个错误,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却是灾难性的。我们希望这种错误越少越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一个神圣的目标。在以人为本的今日社会,守住法律的公平正义这道防线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