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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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2 08:07:24 阅读次数:3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媒介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下列教育领域中的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在符合入学要求和其他规定的条件下,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互派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缔约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包括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具体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对理解和执行本协定产生异议时,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当本协定失效或终止时,已承担的义务或正进行的具体项目不受本协定失效或终止的影响。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博茨瓦纳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切 佩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