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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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文化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2 08:08:28 阅读次数: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文化协定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鼓励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的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和体育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为了实现两国间更多的合作,向两国人民相互介绍各自的文化和文明,缔约双方施行:   一、鼓励作家、艺术家互访;   二、鼓励艺术团体互访;   三、组织并举办文化、艺术和科学展览;   四、鼓励翻译对方的文学、艺术作品;   五、鼓励文化、艺术领域交换图书、杂志和资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发展相互关系:   一、互派教师、学者进行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努力加强两国青年与体育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比赛及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努力加强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努力加强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就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及其费用问题,将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之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回历一四一二年四月二日)在麦纳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并具有同等效力。一旦发生分歧,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林国     政 府 代 表              政府代表       贺敬之            塔里格·拉赫曼·穆埃耶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