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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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关于航天科技和平利用的合作协议

发布日期:2006-09-02 15:55:45 阅读次数: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关于航天科技和平利用的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9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六年五月签订的科技合作协定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双方加强在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其和平应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造福于两国人民,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促进在和平利用和探索空间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双方合作的内容包括:   1.设计、研制和制造各种卫星,包括科学试验卫星、遥感卫星和通信卫星,及其应用和有关设施和设备;   2.各种卫星的发射服务,卫星搭载服务和测控服务;   3.空间技术的应用,如遥感技术,探空火箭,微重力试验及设计和研制用于微重力试验的有效载荷回收系统;   4.双方感兴趣的其他和平利用空间方面的项目;   5.在空间科学和技术方面的人员培训,共同举行学术讨论会、科技资料和技术人员的交流等。   第三条 双方每个合作项目的内容、方式及财务等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双方各自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协议,并可设立联合工作组,每年讨论本协议的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互访时的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五条 双方同意,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和信息,双方共享,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和泄露。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第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延长三年。   第八条 本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尚未结束的合作项目的执行。   本协议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航空航天工业部         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刘纪原             西卡达·扎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