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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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是精神病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8-05-27 22:57:52 阅读次数:3672

一、 精神健康一方要求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即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即可准予离婚,而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结婚以后患上精神病的,须要经过长期治疗,而未冶愈的准予离婚。

此时,精神病人成为被告。法院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丧失就业机会,生活无保障,离婚很有可能导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难,作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及经济扶助上,应给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经济帮助,这不仅是人道主义倡导的,也是社会公序良俗所鼓励的。而且,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在实践审判中,法院常常会判决无病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二、  精神病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实践中出现过这种情况,精神健康的一方出于某种原因,不愿离婚,而是对身患精神病的一方予以虐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精神病患者一方家属代替患者提出离婚。

    然而,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作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离婚的自由,这种自由是针对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而言。他人,包括夫或妻的近亲属、监护人均无权代为办理协议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这样规定不仅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权利,也是禁止他人干预、剥夺夫妻双方的婚姻权利,包括干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离婚解除的是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法律对离婚诉讼中的主体资格要求严格,即使有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开庭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表述其离婚的真实愿意。也就是说,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决定,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无法对其婚姻自主权予以保障,其实质上无异于包办婚姻。即使是法定代理人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也不能代为包办,否则,就破坏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

    需要强调的是,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身体健康等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配偶对其不尽抚养义务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扶养之诉;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刑事自诉;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重婚行为时,监护人可为其追究配偶的刑事责任。甚至在配偶起诉离婚后,配偶方若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要求对方进行过错损害赔偿的反诉,但监护人仍无权提起离婚之诉,因为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

这里遇到一个问题: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也就是说,精神病人的第一监护人应当是配偶。这样,上述监护人的权利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精神病人的家属可以先通过变更之诉,变更监护人为自己,来使自己成为合法的诉讼主体,为下一步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