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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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2 16:08:40 阅读次数:3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  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公民和塞舌尔共和国持有效的塞舌尔共和国外交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并应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的同意或者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一、由于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八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在维多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福昌            拉尔夫·亚当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