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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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2 23:14:58 阅读次数:3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  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和加快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内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其职责如下:   (a)就促进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并解决此种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的措施互相交换意见;   (b)检查双方现存的和将来的有关经济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   (c)就促进此种合作需采取的各种措施向各自政府提出建议;   (d)确定缔约双方共同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二条 联委会各方主席由缔约各方指定的高级官员分别担任,每届会议前,缔约双方相互将各自代表团的组成情况通知对方。   第三条 除非缔约双方另行商定,联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汉城举行。   第四条 缔约各方指派的有关部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1.本协定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对方本协定生效的所有法律条件均已完备之日起生效。   2.本协定有效期三年,除非缔约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3.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订。   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编者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韩民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李相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