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2 23:34:43 阅读次数: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遵循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   愿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进一步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   认为双方之间以及双方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是重要和有益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外长级或其他级别上就双边关系和彼此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经常性的磋商。为审议一些专门问题,经双方同意,可设立专家小组或工作小组。   第二条 磋商将轮流在两国首都或在双方参加联大会议的代表团之间进行。磋商的级别、日程、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两国外交部各对口司、局之间以及与对方使馆的经常性工作接触,以便交流信息。   第四条 双方参加国际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在该会议举行前进行相应的协商。   第五条 两国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外交代表将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彼·库·克拉夫琴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