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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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死妻再嫁,可带走所继承的遗产吗?

发布日期:2006-02-28 13:09:07 阅读次数:1779
丈夫去世再嫁或妻子去世,丈夫再娶,都有权处置自己所继承的去世人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把配偶间互相继承遗产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配偶、子女、父母按份继承。   《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嫁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基于继承权的实质是继承人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继承人取得财产权,该财产依法归继承人所有,其物权受法律保护,对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个人当然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都不得干涉。因此夫死妻嫁或妻死夫再娶,都有合法带走自己从死亡配偶方合法继承的财产。   其他继承人以继承了死亡配偶的遗产为干涉生存方的婚姻自由权或者以退出继承的财产为条件要挟生存方不得再嫁或再娶,都是违反《婚姻法》、《继承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制止。对情节严重因此而触犯刑律的,应受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