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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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9-03 00:22:02 阅读次数:3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促进中斯友好合作关系和加强国际合作与安全的共同愿望,   确信两国外交部进行磋商有益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   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以及两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外长级和其他级别上就实施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双边协议的情况以及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定期磋商。磋商可轮流在两国或在双方参加联大会议的代表团范围内举行。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作,推动上述有关领域的机构、组织、企业、公民之间的直接往来,以及两国地方之间建立直接关系。   第三条 双方将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促进两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发展联系。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在卢布尔雅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洛伊泽·佩泰尔莱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