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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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3 01:21:20 阅读次数:3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和经济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努力发展和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   第二条 本协定提及的合作包括:   1.缔约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内举办工业、农业和技术发展项目;   2.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之间交换各种商品和产品;   3.缔约双方同意为执行确定的合作项目培训和互派必要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1.缔约双方同意有关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内生长、生产、制造或直接提供的货物在贸易方面的一切事宜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2.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过境或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其邻国的优惠、便利、特权或豁免;   (2)由于缔约任何一方已成为或将成为英联邦成员国、某一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货币区而产生的优惠、便利、特权或豁免;   (3)由非常规贸易(易货贸易、对销贸易等)协议而产生的优惠、便利、特权或豁免;   (4)由于参加旨在经济一体化的多边协议而产生的优惠、便利、特权或豁免;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海运方面提供可能的便利;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投资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规定,鼓励在对方国家内举办合资企业;   第六条 在本协定项下进行的商业交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自然人和法人间进行;本条所指自然人和法人应按各自的能力进行商业交易。   第七条 本协定项下的所有货款,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外汇法律和规章,通过正常银行渠道,以任何可兑换货币支付。   第八条 为便利和促进本协定项下的贸易和经济合作,缔约双方同意:   1.鼓励双方贸易、经济和技术人员和团组的互访;   2.允许在对方国家内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举办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并为此提供便利;   3.根据需要,相互提供一切有利于促进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信息。   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指定贸工部为各自执行本协定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机构。   2.缔约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指定其他任何适当的机构、组织或政府部门替代原指定的机构。   第十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协定实施中产生的问题、争议或分歧。   第十一条    1.为保证充分有效地实施本协定条款,缔约双方将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贸易和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   2.联合委员会成立后,将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轮流在两国召开,商讨加强和扩大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途径和方法。   第十二条   1.缔约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修改或更正本协定的要求。该修改或更正将以书面协议方式达成。   2.本协定的修改或更正,不应影响该修改或更正前根据本协定所签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1.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2.本协定期满前九十天,若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一年。   3.如本协定终止时,在本协定终止前已承担或开始实施的未了义务和行动,仍按本协定和其他有关协议、合同或协定规定办理,直至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在温得和克签订,共四份,两份用中文写成,两份用英文写成,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